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深化财政支出管理制度改革,加强自治区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公务机动车辆管理,规范财政支出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源头治腐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政府采购法>的通知》(宁政办发[2004]257号),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凡自治区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以下统称单位)的公务机动车辆加油均适用本办法。
省级领导干部专用车辆和单位挂靠、借用车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公务机动车辆定点加油实行统一招标、分级管理、银行结算、一车一卡、全区通用。
第四条 定点加油站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原则上每两年招标一次。
自治区财政厅与中标加油站签订《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务机动车辆定点加油合同》。
第五条 公务机动车辆定点加油实行专用卡制度。“专用卡”分为“普通卡”和“机动卡”两种,“普通卡”采用一车一卡,机动卡为特殊情况而设,每个单位申办一张机动卡。机动卡可给本单位指定车辆加油或调整加油限额,但每月的刷卡量不得超过本单位上月加油总量的20%,持机动卡加油时必须同时持有《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务机动车辆机动卡加油通知单》方可加油。对车辆较多的单位,经本级财政部门审批,可以适当增加机动卡。
第六条 专用卡办理程序:
(一)单位填写《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务机动车辆定点加油卡申请表》加盖公章后送同级财政部门审核。
(二)单位在代理银行设在各市、县(区)的服务网点领取专用卡及服务手册。
第七条 首次办卡免费,但因持卡单位或个人保管不善,遗失、损坏需要补卡的,代理银行按照银行卡管理规定收取工本费和手续费。
第八条 专用卡缴费办法:
(一)财政预算资金安排的公务机动车辆燃油费,填写《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务机动车辆定点加油卡限额分配表》,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实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