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务机动车辆定点加油管理暂行办法》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务机动车辆定点保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党办[2007]2号 2007年1月8日)
各市、县(区)党委(工委)和人民政府,区党委和区直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直属事业单位,各大型企业:
《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务机动车辆定点加油管理暂行办法》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务机动车辆定点保险管理暂行办法》 (以下简称“两个办法”)已经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实行公务机动车辆定点加油、定点保险制度,是财政管理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凡自治区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的公务机动车辆必须实行定点加油制度,自治区本级单位的车辆必须实行定点保险。
二、“两个办法”自2007年2月1日起试行,2007年4月1日正式实行。从2007年4月 1日起,各单位财务部门原则上不得报销定点保险公司以外的发票和区内加油发票,否则依照《
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查处。
本通知下发前,各单位已经在保险公司投保,但未执行定点保险的,待合同期满后并入定点保险公司并享受优惠率。已经开展了公务机动车辆定点加油的市、县(区),待合同期满后,并入自治区的定点加油系统。
三、公务机动车辆定点保险暂行办法,各市、县(区)可参照执行,并按照自治区的优惠率享受优惠。
四、各单位要如实填写相关表格。按时填报《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务机动车辆定点加油卡申请表》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务机动车辆定点保险申请表》,并于2007年1月15日前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审核。
五、各级党委、政府要加强领导,积极支持财政部门开展公务机动车辆定点加油和定点保险工作。各部门、单位要积极配合财政部门和代理银行、保险公司做好此项工作。对定点加油和定点保险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自治区财政厅反映。
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务机动车辆定点加油管理暂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