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时间进度。按照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的统一安排部署,2007年7月至2009年 6月,各市、县(区)组织开展并完成调查和数据库建设。2009年下半年全区统一组织对调查成果进行整理,并以2009年10月31日为调查的标准时点,统一进行变更调查数据更新,向国土资源部汇交成果。20lO年以后,全区每年进行一次土地变更调查,以保持调查成果的现势性。
三、土地调查的组织实施
(一)加强领导。自治区已成立第二次全区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宁政发[2007]60号),负责调查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协调解决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国土资源厅,负责调查工作的日常组织和具体协调等。对调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切实予以解决。其中,涉及调查业务指导和检查由国土资源厅牵头负责,涉及调查经费和物资保障方面的工作,由发展改革委和财政厅负责协调,涉及数据统计和分析方面的工作,由国土资源厅会同自治区统计局负责处理。其他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
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务院和自治区的统一安排部署,成立相应的调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明确任务,落实责任,负责做好本行政区内土地调查工作的组织和实施。农垦和其他行业系统的土地调查工作,也要按照国务院和自治区的统一安排部署进行。各级财政部门在调查经费上要给予保证。
(二)制定方案。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要按照国家统一要求,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全区土地调查实施方案。各地要根据本地区的土地利用特点,制定土地调查的实施细则。要加强对承担调查任务的队伍资质审查和调查人员的培训,取得相应资质并通过国土资源厅专门培训和考试合格的队伍方可通过投标承担调查任务。本次调查采取招投标方式确定承担单位,以合同方式规范调查行为。
(三)落实经费。这次土地调查经费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由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共同负担。我区土地调查经费由自治区第二次全区土地调查领导小组根据中央、自治区安排的经费,按照全区各市、县(区)的任务大小和难易程度统筹安排使用,不足部分各市、县(区)应多方筹措,统筹安排,列入各地相应年度财政预算,按时拨付到位,保障土地调查工作顺利开展。
(四)确保质量。各级人民政府要对本地区的土地调查成果质量负责,切实保证调查成果真实、准确,严禁弄虚作假和随意篡改调查成果。对虚报、瞒报土地调查数据的,一经发现,将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