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积极推进应急管理法制建设。要加强应急管理的法制建设,逐步形成规范各类突发公共事件预防和处置工作的法规体系。抓紧做好《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应对法》出台后的宣传贯彻实施工作,研究制定我区实施办法和政策措施。自治区有关部门要根据预防和处置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需要,抓紧做好有关地方性法规草案和修订草案的起草工作,以及有关政府规章的修订工作。各地要结合实际依法制定并完善应急管理的相关规章。
(五)加强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和管理。各地区、各部门要根据《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要求,抓紧编制修订本地区、本行业和领域的各类预案,并加强对预案编制工作的领导和督促检查。社区、乡村、学校、企业等基层单位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和完善本单位预案,明确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防范措施和处置程序,尽快构建覆盖各地区、各行业、各单位的预案体系,并做好各级各类相关预案的衔接工作。要加强对预案的动态管理,不断增强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实用性。要狠抓预案落实工作,经常性地开展预案演练,特别是涉及多个地区和部门的预案,要通过开展联合演练等方式,促进各单位的协调配合和职责落实。
(六)加强应急管理体制和机制建设。自治区人民政府是全区应急管理工作的最高行政领导机关,自治区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各自职责,负责相关类别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要根据《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要求和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需要,结合实际明确应急管理的指挥机构、办事机构及其职责。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要进一步强化职责,充分发挥在相关领域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作用。加快突发公共事件预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响应、调查评估及恢复重建等体系建设。加强各地区、各部门以及各级各类应急管理机构的协调联动,积极推进资源整合和信息共享。
三、做好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防范工作
(七)开展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风险隐患的普查和监控。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组织力量认真开展风险隐患普查工作,全面掌握本行政区域、本行业和领域各类风险隐患情况,建立分级、分类管理制度,落实综合防范和处置措施,实行动态管理和监控,加强地区、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对可能引发突发公共事件的风险隐患,要组织力量限期治理,特别是对位于城市和人口密集地区的高危企业,不符合安全布局要求、达不到安全防护距离的,要依法采取停产、停业、搬迁等措施,尽快消除隐患。要掌握处置突发事件的主动权,加强对影响社会稳定因素的排查调处,认真做好预警报告和快速处置工作。社区、乡村、企业、学校等基层单位要经常开展风险隐患排查,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
(八)促进各行业和领域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各单位、各重点部位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严密防范各类安全事故;要加强监管监察队伍建设,充实必要的人员,完善监管手段。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职责分工,加强对本系统、本行业和领域的安全监管监察,严格执行安全许可制度,开展经常性的监督检查,依法加大处罚力度;要提高监管效率,对事故多发的行业和领域进一步明确监管职责,实施联合执法。上级主管部门和有关监察机构要把督促风险隐患整改情况作为衡量监管机构履行职责是否到位的重要内容,加大监督检查和考核力度。各企业、事业单位要切实落实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加大安全投入,全面落实安全防范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