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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火力发电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三十六条 对符合国家规定、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或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核准的发电项目,宁夏电网经营企业按程序办理相关并网手续。电厂及接入系统工程建成后需通过安全性评价并与电网经营企业签订有关协议后,方可并入宁夏电网。
  电网经营企业不得为违规建设及不缴纳有关费用的电厂提供启停机过程需要的电源及其占用的备用容量。
  第三十七条 由于自备电厂孤网运行存在更大安全问题,为减少安全隐患,保障机组运行安全,便于技术监督和管理,企业自备电厂不得孤网运行。

第九章 小型燃煤电厂的认定及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各类资源综合利用电厂必须按照《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文件要求获得相应的资源综合利用资源认定证书。各类热电联产电厂必须按国家有关政策标准进行认定。无认定证书的均视为企业小型自备电厂或常规小火电。
  自治区成立自治区经委、发展改革委、环保局、水利厅、国土资源厅、物价局、西北电监局、宁夏电力公司等相关部门组成的、具有权威性的专门的资源综合利用、热电联产电厂认证及管理小组。属于以下情况之一的,由自治区经委初审后,经自治区资源综合利用、热电联产电厂认证及管理小组审核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认定。
  (一)单机容量在25MW以上的资源综合利用发电机组工艺;
  (二)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综合利用发电工艺;
  (三)垃圾(含污泥)发电工艺。
  其余项目由自治区经委初审后,报自治区资源综合利用、热电联产电厂认证及管理小组认定。
  第三十九条 所有机组均需加装环境监测装置,确保达标排放。
  第四十条 所有机组均需设化验室对入炉煤进行工业分析,对灰渣进行含碳量的测试,确保掺烧比例及热效率分析,同时为节能降耗措施的提出提供依据。
  第四十一条 对于已经超过设计寿命、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设备,应责令关闭或淘汰。
  第四十二条 通过认定的各类资源综合利用、热电联产电厂,生产发生变化,达不到认定要求的,应转为企业小型自备电厂或常规小火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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