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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火力发电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城市供热和集中工业园区供热的热电联产电厂在非采暖期或不带热负荷时原则上不得上网发电。特殊情况经自治区政府批准后上网发电,电价按超基数发电电价执行(取消超基数发电电价后按燃煤机组标杆价50%执行或按现行超基数电价执行)。
  所有企业自备电厂电量自发自用,原则上不上网,建设自备电厂的企业须保证企业原有存量负荷及电量供电方式不变(原有存量负荷电量指企业自备电厂投运前系统供给的负荷及电量)。
  企业自备热电联产电厂发电量不得超过根据热电比核定的电量。
  第三十二条 企业自备电厂必须承担其社会义务,必须按企业自发自用电量缴纳国家规定的三峡工程建设基金(4厘/千瓦时)、农网还贷资金(2分/千瓦时)、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1分/千瓦时)等政府性基金和附加(总计0.034元/千瓦时)(发改电[2004]159号),以及可再生能源附加(0.1分/千瓦时)、库区移民后期扶持资金(0.16分/千瓦时)(发改价格[2006]1232号、宁价商发[2006]77号),总计3.66分/千瓦时(如国家出台新政策,应按新政策执行)。由宁夏电网经营企业代收,按现行财务制度规定专款专用。以上基金及附加,按企业自备电厂自发自用电量和上网电量征收。
  并入宁夏电网的所有企业自备电厂(含资源综合利用、热电联产电厂)均应向电网经营企业支付系统备用费(发改电[2004]159号)。系统备用费计算方法具体如下:
  系统备用费=(企业变压器容量-电网向其供电的平均负荷)×基本电价(按变压器容量标准)或系统备用费=(最大需量-电网向其供电的平均负荷)×基本电价(按最大需量标准)。
  注:企业变压器容量指企业与电网直接连接的变压器总容量。
  企业自备电厂必须承担它在原电网中应分摊的售电电价的交叉补贴费用,具体的收费标准由自治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准。
  企业自备电厂并网服务费收取标准由自治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准后执行。

第八章 发电项目的并网管理

  第三十三条 电网经营企业负责在政府批准的供电营业区内向用户供电。未经电网经营企业委托任何企业及电厂严禁设立供电营业区或向他人转供电,严禁将自备电源擅自并网。
  第三十四条 严禁各类用户私自向电厂直购电。
  第三十五条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委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对大型燃煤电厂、资源综合利用电厂、热电联产电厂、企业自备电厂进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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