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已有热电厂的供热范围内,原则上不重复规划建设企业自备热电厂。大型化工项目可根据工艺要求配置相应的热电联产机组。对于我区规划的大型煤化工项目配套建设的热电联产电站,其锅炉设计蒸汽量不得高于其化工工艺最大需要量,蒸汽压力不得高于其化工工艺最大需要压力。
第二十五条 热电联产项目中,应优先选用背压式热电联产机组。背压式机组不能满足供热需要的,鼓励建设单机20万千瓦及以上的大型高效供热机组。且热电联产电厂的热效率及热电比等应满足国家相关要求。
(一)总热效率年平均大于45%。
(二)热电联产电厂原则上应选择背压式供热机组承担基本热负荷,由抽汽式供热机组承担变动热负荷。
第二十六条 热电联产电厂、热力网工程应同时审批、同步建设、同步验收投入使用。
第二十七条 根据国家能源和环保政策,各市、县、工业园区在热电联产项目实施中,应根据能源供应条件和优化能源结构的要求,从改善环境质量、节约能源和提高供热质量出发,优化热电联产的燃料供应方案。对燃煤机组,必须加装烟气脱硫装置或采用循环流化床锅炉;对于有条件建设天然气热电厂的地区,应采用分步式、小型燃气轮机组。
第二十八条 按照投资多元化的原则,除国有企业投资外,允许其他所有制企业投资建设热电厂。
第六章 企业自备电厂
第二十九条 企业自备电厂是指满足企业自身的用电及热负荷需求为主,所发电能只能用于本企业生产环节用电及供热的电厂。
第三十条 对自备电厂发电总量进行控制,自备电厂最大发电量控制在企业新增电量的40%以内,其余部分由电网经营企业供给。企业严禁建设小型燃煤自备电厂。企业自备电厂需同步建设脱硫、除尘等环保设施,并严禁采用地下水。
第七章 发电项目的电价管理
第三十一条 城市供热和集中工业园区供热的热电联产电厂按热电比生产的电量及资源综合利用电厂电量上网电价执行国家批准的自治区燃煤机组标杆电价,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