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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火力发电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一条 电厂接入系统方案须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专题设计,由宁夏电力公司负责审查确定接入系统方案。

第三章 大型燃煤电厂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指大型燃煤电厂是指列入自治区规划内,以煤炭为原料,单机容量为30万千瓦以上的电力项目。
  第十三条 新建、扩建大型燃煤电厂原则上采用单机容量在60万千瓦及以上的高参数、高效率机组,机组发电煤耗要控制在305克标准煤/千瓦时以下。
  第十四条 新建、扩建燃煤电厂禁止取用地下水,严格控制使用地表水,鼓励利用城市污水处理厂的中水或其它废水。鼓励建设大型空冷机组,机组耗水指标要控制在0.18立方米/秒·百万千瓦以下。若取用黄河水,无水权指标的须通过水权转让解决用水。
  第十五条 新建、扩建燃煤电厂需同步建设烟气脱硫设施。鼓励大型燃煤电厂采用低氮燃烧、干除灰等先进工艺。

第四章 资源综合利用电厂

  第十六条 资源综合利用电厂(机组)是指利用余热、余压、城市垃圾、煤矸石(石煤、油母页岩)、煤泥和农林废弃物等低热值燃料以及煤层气、沼气、高炉煤气等生产电力、热力的企业。自治区鼓励建设以低热值物质为燃料的和利用余热、余压、生物质能、沼气、煤层气、高炉煤气发电的综合利用小型发电工程。
  第十七条 资源综合利用应符合《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各项条件,并获得相关的认定证书。认定工作由自治区经委牵头组织进行。
  第十八条 对于煤矸石电厂的建设,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煤矸石综合利用发电项目,应优先在大型煤炭矿区内或紧邻大型煤炭洗选设施规划建设,具备集中供热条件的,应考虑热电联产;限制分散建设以煤矸石为燃料的小型资源综合利用发电项目。
  (二)建设煤矸石电厂所依据的《宁夏煤矸石综合利用规划》和自治区电力发展规划必须通过自治区投资主管部门的批准。
  (三)利用煤矸石发电的入炉燃料应用基低位发热量不大于12550千焦/千克(3000千卡/千克),煤矸石发电必须以煤矸石(包括煤泥)为主要燃料,煤矸石(包括煤泥)在入炉燃料中的重量比不低于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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