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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火力发电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四条 按照国务院投资体制改革决定,所有火电项目必须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第五条 对于符合条件、确需建设的向社会集中供热和工业园区供热的燃煤热电联产、企业自备电厂,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审核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其余非燃煤类项目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核准。
  第六条 煤矸石综合利用类项目,按燃煤电站核准程序,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审核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非燃煤类资源综合利用项目,除工业技改项目中按照工艺要求必须配套非燃煤机组的由自治区经委核准外,其余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核准。
  第七条 对于纯凝汽式燃煤小火电项目(13.5万千瓦及以下小机组),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予审批、不予上报,对于违规开工建设的,予以关停。
  第八条 发电项目申报核准按照同级审批的原则,其相应支持性文件应取得与核准机关同级部门的批复,主要应具备:
  (一)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二)水利部门对项目用水的批复;
  (三)水利部门对水土保持方案的批复;
  (四)环保部门对环境影响报告的批复;
  (五)项目所在地城市规划部门对项目符合城市规划的批复;
  (六)电网经营企业对项目上网的批复;
  (七)文物部门出具的项目不压文物的批复;
  (八)项目建设单位自有资本金的出资证明及各商业银行出具的银行贷款承诺。
  (九)根据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九条 热电联产项目在申报核准时,除提交与常规燃煤火电项目相同的支持性文件外,还需提供配套热网工程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当地整合供热区的方案,已有机组改造和小火电机组(小锅炉房)关停方案,地方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出具的热力价格批复文件,项目申报单位和当地其他热电联产项目运行以及近3年核验情况。
  第十条 煤矸石综合利用发电项目在申报核准时,除提交与常规燃煤火电项目相同的支持性文件外,还需提供项目配套选用锅炉设备的订货协议,有关部门对当地燃料来源的论证和批复文件,项目申报单位和当地其他煤矸石综合利用发电项目运行以及近3年核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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