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火力发电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火力发电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政发[2007]81号 2007年6月9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各大型企业:
  《宁夏回族自治区火力发电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火力发电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为加强我区火力发电项目建设和管理,保障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禁止违规建设13.5万千瓦及以下火电机组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燃煤电站项目规划和建设有关要求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加强煤矸石发电项目规划和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家发改委、国家电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差别电价及自备电厂收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热电联产和煤矸石综合利用发电项目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第40号令《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等国家有关发电项目建设及管理的法规、规章和政策,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自治区火力发电项目的建设应符合以下原则:
  (一)符合自治区经济发展长远规划,有利于全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和电价政策。
  (三)符合环保要求,污染物达标排放,满足环保总量控制及灰渣存储利用要求。
  (四)有效利用资源,符合清洁生产要求。
  (五)承担相应的社会义务并缴纳相关费用。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发电项目是指大型燃煤电厂、资源综合利用电厂、热电联产电厂、企业自备电厂四类。

第二章 发电项目建设的核准程序

  第三条 大型燃煤电厂、资源综合利用电厂、热电联产电厂、企业自备电厂项目的建设应纳入自治区电力发展规划,与规划中的各类电源项目统筹安排。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