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附图:
1、矿山地质环境现状图
以不同颜色的点、面状符号表示各类矿山环境问题的位置、类型、成因、规模、稳定性、危险性,以及矿山环境条件、已有的矿山工程等。
2、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工程图
以点状、线状、带状等符号表示不同类型、不同阶段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工程(包括避让措施、生物措施、工程措施、监测预警措施等)分布,并附矿山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主体工程或分区治理情况说明表。
附件二
验收程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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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权人完成矿山地│←────────────────────┐
│质环境恢复治理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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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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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权人委托具备资质的单位编制矿山│ │
│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验收调查报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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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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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采矿权人向组织验收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 │
│出验收申请,并提交验收条件规定的资料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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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受理验收申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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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否 │1、限期整改 │
│ 验收组提出验收意见 ├─────────────→│2、重新按程 │
└──────┬───────┘ │序组织验收 │
│是 └──────┘
│
↓
┌────────────────────┐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确认,并报上一│
│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
附件4
云南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标准(试行)
第一章 总则
一、编制目的
为了指导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考核、验收采矿权人恢复治理矿山地质环境的达标程度,按照《云南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云政发[2006]102号)的要求,制订《云南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标准(试行)》。
二、编制依据与术语定义
(一)编制依据
1、法律、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86年3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98年8月);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国务院令第394号)。
2、部委及地方性法规
《
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环发[2005]109号);
《
云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 (2001年7月28日);
《
云南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71号);
《
云南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云政发[2006]102号。
3、技术规范与标准
《地质灾害分类分级(试行)》(DZ0238- 2004);
《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 (GB50330- 2002);
《泥石流灾害防治工程及设计标准》(DZ/ T0239-2004);
《泥石流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规范》 (DZ/ T0220-2006);
《滑坡防治工程设计与施工技术规范》 (DZ/T0219-2006);
《滑坡防治工程勘查规范》(DZ/T0218- 2006);
《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
《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监理规范》 (DZ/ T0222-2006);
《崩塌、滑坡、泥石流监测规范》 (DZ/ T0221-2006);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
《土地复垦技术标准(试行)》 (UDC- TD);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规范》(TD/ T1012-2000);
上列技术规范与标准执行其修订的最新版本。
(二)术语定义
本标准采用的术语定义如下:
1、矿山地质环境
矿山地质环境是指因开发利用矿产资源所涉及的地层、构造、岩石、土壤、地质遗迹、地下水、地形地貌等要素的总体,是蕴藏矿产资源的载体,具有环境和资源的双重属性。
2、矿山环境地质问题
矿山环境地质问题是指矿业活动与地质环境之间相互作用引起的环境破坏、污染,以及与之相关的地质灾害等问题。
3、矿山地质灾害
矿山地质灾害是指开发矿产资源造成的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地质现象,主要包括崩塌、滑坡、泥石流、地裂缝、地面沉降和地面塌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