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建设局关于创建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地有关事项的通知
(徐建发〔2007〕43号)
各县(市)、贾汪区建设(管)局,徐州经济开发区建管处,在徐各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
建设部《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建质[2005]232号)文件精神,推动我市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进程,实现企业安全管理流程的程序化、场容场貌的秩序化和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的标准化,切实提高我市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整体水平,根据省建设厅、建管局的工作目标要求并结合我市实际状况,现就创建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地(以下简称安全标化工地)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下列工地应创建标化工地
(一)公共建筑工程建筑面积为8000平方米以上;
(二)住宅工程单体建筑面积为5000平方米以上;住宅小区建筑面积为30000平方米以上;
(三)市政工程造价为1000万元以上;
(四)城区主要干道两侧建筑工地。
二、安全标化工地实行申报制
工程项目在办理安全监督登记手续后,10天内施工企业应向工程所在地安全监督机构申报创建“安全标化工地”。
三、创建标准
“安全标化工地”的创建标准,以《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为主要评分依据,同时结合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具体情况、现场改善民工作业条件、生活环境和文明卫生情况、施工现场对从业人员的职业技能、安全技能、职业素养方面的培训及考核情况综合评分(详见附件2)。“安全标化工地”应达到85分及以上。
四、检查考评办法
(一)核查技术资料
1、施工企业应成立创建“安全标化工地”的组织机构,制定切实可行的创建工作计划和方案。工程项目部应建立健全各类管理人员岗位责任制度,严格履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各项标准规范,认真落实创建“安全标化工地”的各项工作任务及措施。
2、工程项目部应每周至少对施工现场进行一次自检,每月进行一次自查评分;现场监理单位应对工程项目部每次自评情况进行现场核查(详见附件2);项目部每季度汇总一次,于次季度首月十日前报各级安全监督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