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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建设局关于印发《徐州市城市房屋拆除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机械拆除施工时,应按照施工组织设计选定的机械设备及吊装方案进行施工,严禁超载作业或任意扩大使用范围。供机械设备使用的场地必须保证足够的承载力。作业中机械不得同时回转、行走。
  第二十一条 从事爆破拆除工程的施工单位,必须持有工程所在地法定部门核发的《爆破物品使用许可证》,承担相应等级的爆破拆除工程。爆破拆除设计人员应具有承担爆破拆除作业范围和相应级别的爆破工程技术人员作业证。从事爆破拆除施工的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
  第二十二条 采用具有腐蚀性的静力破碎剂作业时,灌浆人员必须戴防护手套和防护眼镜。孔内注入破碎剂后,作业人员应保持安全距离,严禁在注孔区域行走。在相邻的两孔之间,严禁钻孔与注入破碎剂同步进行施工。
  第二十三条 拆除施工采用的脚手架、安全网,必须由专业人员按设计方案搭设,由有关人员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水平作业时,操作人员应保持安全距离。
  第二十四条 在拆除工程作业中,发现不明物体,应停止施工,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保护现场,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五条 拆除工程施工时,应有防止扬尘和降低噪声的措施。
  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根据拆除工程结构形式、层高、地理位置和周边环境,合理选择拆除方法。城市主、次干道两侧房屋拆除应采取机械或爆破拆除方法。
  第二十七条 在遇有风力六级以上、大雨、大雪、大雾等恶劣的气候条件下,严禁进行拆除作业。
  第二十八条 施工现场必须履行动火审批手续。当遇有易燃、可燃物及保温材料时,严禁明火作业。
  第二十九条 房屋拆除后,应及时将渣土清运出场。清运渣土的车辆应封闭或覆盖。清运渣土的作业时间应遵守工程所在地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条 拆除工程施工结束后,建设单位应及时组织验收,验收结果5日内报送建设(筑)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十一条 拆迁管理部门验收拆迁项目时,应认真核查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相关手续和拆除实施情况。对不符合规定的,应不予验收,并将情况告知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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