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拆除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应根据工程特点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并应经企业技术负责人和总监理工程师签字批准后方可实施。实施过程中,如需变更,应经原审批人批准,方可实施。
第十四条 从事拆除的作业人员必须经安全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拆除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必须对施工作业人员进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并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
第十五条 拆除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应检查建(构)筑物内各类管线情况,确认全部切断后方可施工。当拆除工程对周围相邻建筑安全可能产生危险时,必须采取相应保护措施,对建筑内的人员进行撤离安置。
第十六条 拆除工程必须制定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在拆除工程施工中,当发生重大险情或生产安全事故时,应及时启动应急救援预案排除险情、组织抢救、保护事故现场,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 拆除工程施工区域应设置硬质封闭围挡及醒目警示标志,围挡高度不应低于1.8m,非施工人员不得进入施工区。当临街的被拆除建筑与交通道路的安全距离不能满足要求时,必须采取相应的安全隔离措施。
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必须依据拆除工程安全施工组织设计或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在拆除施工现场划定危险区域,并设置警戒线和相关的安全标志,应派专人监管。
第十九条 进行人工拆除作业时,楼板上严禁人员聚集或堆放材料,作业人员应站在稳定的结构或脚手架上操作,被拆除的构件应有安全的放置场所。
人工拆除施工应从上至下、逐层拆除分段进行,不得垂直交叉作业。作业面的孔洞应封闭。
人工拆除建筑墙体时,严禁采用掏掘或推倒的方法。
拆除管道及容器时,必须在查清残留物的性质,并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安全后,方可进行拆除施工。
第二十条 当采用机械拆除建筑时,应从上至下、逐层分段进行;应先拆除非承重结构,再拆除承重结构。拆除框架结构建筑,必须按楼板、次梁、主梁、柱子的顺序进行施工。对只进行部分拆除的建筑,必须先将保留部分加固,再进行分离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