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格的施工单位,并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六条 拆除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确定拆除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提出安全文明施工要求;施工单位应根据建设单位要求,落实安全施工技术措施和文明施工措施费用。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前15日,将下列资料报送工程所在地的建设(筑)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一)
房屋拆迁许可证或规划部门批文。
(二)规划拆除平面图。
(三)施工企业资质等级证书。
(四)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五)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知识考核合格证书。
(六)施工合同。
(七)拆除施工组织设计或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爆破拆除的,还应附有公安部门批准证明。
(八)拟拆除建(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
(九)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十)工程渣土处置核准表。
(十一)拆除作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手续。
(十二)拆除作业安全生产保证金专存通知单。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向施工单位提供下列资料:
(一)拆除工程的有关图纸和资料。
(二)拆除工程涉及区域的地上、地下建筑及设施分布情况资料。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负责做好影响拆除工程安全施工的各种管线的切断、迁移工作。当建(构)筑物外侧有架空线路或电缆线路时,应与有关部门取得联系,采取防护措施,确认安全后方可实施拆除。
第十条 拆除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应到工程所在地办理拆除安全监督备案手续。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与施工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安全管理责任。建设单位对拆除工程施工安全负检查督促责任;施工单位对拆除工程的安全技术管理负直接责任。
第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对拆除工程的安全生产负全面领导责任。项目部应按规定设专职安全员,检查落实各项安全技术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