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建设局关于印发《徐州市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技术管理意见》的通知
(徐建发〔2007〕32号)
各县(市)、区建设(管)局,徐州经济开发区建管处,在徐施工企业、监理单位:
为加强危险性较大工程的安全技术管理,防止建筑施工安全事故的发生,我局制定了《徐州市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技术管理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徐州市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技术管理意见.
二○○七年三月二十一日
徐州市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技术管理意见
为加强危险性较大工程的安全技术管理,防止建筑施工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393号令)、《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87号令)、《
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建设部建质[2004]213号)及《关于认真贯彻执行
徐州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修订)的通知》(徐政办发[2005]103号)等规定,对我市危险性较大工程的安全技术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下列危险性较大工程在施工前应单独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一)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基坑支护工程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并采用支护结构施工的工程;或基坑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复杂、地下水位在坑底以上等工程。
(二)土方开挖工程
土方开挖工程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
(三)模板工程
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大模板等;水平混凝土构件模板支撑系统及特殊结构模板工程。
(四)起重吊装工程
(五)脚手架工程
1、高度超过24m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
2、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包括整体提升与分片式提升。
3、悬挑式脚手架。
4、门型脚手架。
5、挂脚手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