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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粮食流通管理相关文件的通知

  (三)粮食购销企业老帐问题及处理办法

  我市粮食购销企业老帐主要有:1.企业自行消化本息挂帐532万元;2.企业不合理占用403万元;3.企业2O00年前销售陈化粮形成的价差损失368万元;4.中央和地方共同消化本息挂帐贷款4855万元利息由市县承担的25%部分,具体消化办法:企业自行消化本息的532万元挂帐及403万元不合理占用贷款由企业自行负责,中央和地方共同消化本息挂帐贷款利息各县按政策列入当年地方财政预算,经政府认可企业200O年前销售陈化粮形成的价差损失,根据国家五部委“关于印发《陈化粮处理若干规定》的通知(计综合〔2002〕1345号)精神,在本金消化期内由风险基金给予贴息,本金根据各县风险基金结余情况争取在3年内消化。市财政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助。

  各县财政、粮食、农发行要根据历年风险基金结余及当年应到位数额,按照储备利费补贴、陈化粮价差损失补贴、处理高价位老商品库存粮价差补贴这三个程序作出开支按排计划,并抓紧落实。原则上要求各县做到当年的风险基金不结余。

  丽江市粮食购销企业陈化粮及老商品周转库存粮食处理的意见

  根据《关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原商品周转库存粮食处理办法的通知》(丽行财建〔2002〕12号)和《关于转发国家计委等五部委<关于印发陈化粮处理若干规定>的通知》(丽地行计字〔2002〕357号)文件以及丽江地区行署关于《丽江地区粮油收购资金封闭管理领导小组工作会议纪要》的要求,为了切实加强陈化粮及老商品周转库存粮食的销售管理及监管工作,就我市处理陈化粮及老粮问题作如下意见:

  一、处理陈化粮库存粮食的意见

  (一)处理陈化粮要严格按照地区五部门《关于转发国家计委等五部委印发<陈化粮处理若干规定>的通知》(丽地行计字〔2002〕357号)文件要求执行。要强调的是,陈化粮的销售处理未经国务院批准不准处理,同时,实行严格的计划管理,各县须得到省级以上有关部门批准后按指标执行处理.

  (二)处理陈化粮食的具体意见,2002年未经市计委、财政、粮食、农发行四部门全面清理核实的陈化粮库存数量为501万公斤,库存值为917万元,其中大米306万公斤,库存值655万元;稻谷10万公斤,库存值12万元;玉米185万公斤,库存值250万元。各县按国家五部委关于印发《陈化粮处理若干规定》的通知(计综合〔2002〕1345号)的政策规定,积极落实价差补贴,争取在2-3年内处理完现有的陈化粮,若风险基金在确保储备粮利费补贴的情况下有结余,首先应用于弥补陈化粮的价差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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