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室每两个月将各承办机关办理进度、经验和问题等情况向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领导和有关部门通报一次。
市政府办公室应协同本级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和政协办公室建立联合办复制度,做好检查、督促、协调工作。
第十六条 审查。各承办机关对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答复意见,应认真审查,严格把好质量关。属于承办机关职责范围内的,由承办机关的主管领导审查签发;对于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牵头部门应提出答复意见,经市政府办公室审查(或者会同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政协办公室联合审查)后,由牵头部门主管领导签发。属于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和省政府各部门交办的建议或提案,承办机关提出答复意见后,送市政府办公室审查,报市政府分管领导签发。
第十七条 答复。按面复、函复、续复三种办法办理。
面复:市人代会、政协会议期间,按会议的安排,经大会秘书处议案(提案)组同有关部门商议,能够及时作出答复的,由有关部门派人到会向代表或委员当面进行口头答复。
函复:在市人代会、政协会闭会期间办理的建议和提案,属于市人大代表的建议,由承办机关直接书面答复代表,同时抄报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和市政府办公室;属于市政协委员的提案,由承办机关直接书面答复委员,同时抄报市政协提案工作委员会和市政府办公室;属于省人大代表的建议和省政协委员的提案,承办机关提出办复意见后,由市政府办公室书面答复代表或委员,同时分别抄报省政府办公厅、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或省政协办公厅。书面答复要求内容完整,语言诚恳,格式规范,以承办机关正式文件印送。
续复:在面复、函复之后,情况发生变化或代表、委员还有意见的,应作出补充答复。
第十八条 反馈。答复意见应附《征求意见表》,了解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答复意见的反映,改进办复工作。
第十九条 总结。当年承办建议和提案在五件以上的机关,在办理工作结束后,应逐件进行一次复查,总结经验教训,及时向交办机关写出书面总结报告,市人民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作书面报告,向市政协通报办理情况。
第四章 奖惩
第二十条 根据国务院《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对办理建议、提案工作成绩显著的承办机关及其主管人员和承办人员,应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办理情况差的,应通报批评或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