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要建议和提案,承办机关要认真研究,积极采纳,发挥建议和提案在政府决策过程中的重要作用。
对于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建议或提案,承办机关要尽可能组织专家、学者进行论证。
对于代表和委员提出的紧迫的问题,应列为急件,限定时间,指定专人,及时办理。
对于建设和改革中群众较为关心的问题或建议和提案中比较集中的问题,应专题摘报领导,及时采取措施。
第十条 各承办机关从主管领导到经办人员,应层层建立岗位责任制。对办复工作的内容、格式、文字、时间等,应逐步实行量化考核,评定办理质量。
第十一条 市、县(区)政府办公室对各承办机关办理答复的建议或提案,应逐件检查,对不符合办理质量要求的,应退回承办机关重新办复。
第十二条 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一般应在接件之日起三个月内办理完毕,答复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难度较大,在上述时限内确实办不完的,经同级政府批准,可以延期办理,但最迟不超过六个月办理完毕。
第三章 办理程序
第十三条 交办。对市、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和政协全体会议期间提出的有关政府工作的建议和提案,应逐件阅读。弄清建议和提案的实质内容,搞准承办机关后,由市政府办公室会同本级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政协办公室联合召开交办会,各承办机构主管领导到会接受任务,落实承办工作。属于单一性问题的,交主管部门办理,涉及多部门的,责成一个主要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办理;属于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全局以及人民生活重大事项的,提请市政府分管领导阅批后交办。
对前款规定范围以外的建议和提案,由市政府办公室逐件及时交办。
第十四条 退转。对不属于本部门承办的建议或提案,应在接件之日起十日内向交办机关反映,经同意后退回交办机关;逾期不反映的,即由接件部门办理,不得自行转送其他单位。
第十五条 督办。在办复过程中,市政府办公室应通过办复网络,采用各种方式,掌握进展动态,加强督办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