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县(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的与政府工作有关的建议、提案,其承办机关是同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以及下一级人民政府。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所属工作部门承办本级和上级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
(二)检查督促承办部门抓好办复落实工作;
(三)协调办理工作中的问题;
(四)总结交流经验,提高办理质量;
(五)负责办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以及各县(区)人民政府,在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工作中,涉及上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由承办机关逐级向上级政府或有关部门请示后,再负责答复代表或委员。
第二章 办理要求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应当认真重视建议、提案的办理工作,切实尊重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民主权利,不断改进工作作风,积极做好办复工作。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都应有一位领导同志主管建议、提案的办理工作,办公室应由办公室主任负责具体工作,配备专职或兼职承办人员,建立健全承办工作网络。
市政府各部门,县(区)人民政府的主管领导、办公室负责人、专职或兼职承办人员名单,报市政府办公室备案。
第八条 对建议和提案的办理,应做到事事有交代,件件有答复,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凡是应该而又能够解决的问题,要抓紧办理,督促落实;
(二)凡属需要解决,但因条件限制一时不能解决的问题,要认真研究,在制定规划、计划时采纳,并积极创造条件,逐步解决;
(三)对确实难以解决的问题,要实事求是地说明情况,解释清楚。
(四)各承办单位在办理工作中,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以及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办理建议和提案,提高依法行政的自觉性和依法办理建议、提案的能力和水平。
第九条 办复工作必须讲求质量,以注重效果、多办实事作为衡量办复质量高低的主要标准。在办复过程中要尽可能同代表或委员商量,邀请代表或委员参加研究,以利沟通情况,提高办复质量,解决实际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