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丽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丽政办发〔2003〕6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为切实做好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工作,确保办理质量,现将《丽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三年九月八日
丽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暂行办法
(2003年9月8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认真办好人大代表建议、批评、意见(简称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根据《地方组织法》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的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范围是:
(一)市、县(区)人大代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与政府工作有关的建议;
(二)市、县(区)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审议决定作为建议处理的与政府工作有关的议案;
(三)市、县(区)委员在政协全体会议或常委会期间以及闭会期间提出的与政府工作有关的提案;
(四)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交办的省人大代表的建议;
(五)省政协办公厅交办的省政协委员的提案;
(六)省政府各部门交办的建议、提案。
下列事项,可视作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
(一)市、县(区)人大代表在视察等活动期间提出的与政府工作有关的建议;
(二)有组织、有计划地安排的市、县(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同政府领导成员对话和市、县(区)政协常委会及其专门委员会考察报告中对政府工作提出的重要建议。
第三条 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实行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
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和省政府各部门交办的建议、提案,其承办机关是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县(区)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