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票据管理
(一)票据管理严格执行云南省人民政府第二十六号令《
云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规定》,建立健全内部票据管理制定,规范用票手续,责任到人,严格管理。
(二)所需票据由各级财政局票据监管中心组织提供,并严格票据准购、领购、核销、销毁等手续。
(三)执收单位必须及时核销已用票据,核销票据时需持票据核销联和所收资金已全额缴入财政指定的专用帐户的书面证明到各级财政局票据监管中心核销。
第六条 预算外资金一律按比例进行政府统筹管理。
(一)财政全供给单位,按其实际收入的40%进行统筹;
(二)各类学校,按其实际收入的30%统筹,农村中小学校的预算外资金不列入政府统筹;
(三)财政部分供给单位,按其实际收入的20%进行统筹;
(四)财政不供给单位,按其实际收入的10%进行统筹;
实际收入按收取预算外资金总额扣减证照工本费、上缴上级款、税收、培训成本等余额确定。具体扣减项目及金额由职能单位申报,本级财政部门核定。
第七条 政府统筹操作规程:
(一)预算外资金缴入财政专户后,由财政局国库部门以预算外资金收入总额按政府统筹比例预扣政府统筹额。
(二)年终各预算外资金执收单位向本级财政局综合部门报送“预算外资金统筹计算表”,综合部门核实决算后,送国库部门进行帐务调整。
(三)财政国库部门按照调整后的政府统筹收入定期由财政专户划入国库。
第八条 政府统筹金的使用。政府统筹金统一调入财政预算内管理,其支出从财政预算中安排。主要用于解决社会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以及公益事业等支出。
第九条 预算外资金的支出必须纳入政府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总体计划,统筹安排,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一律取消各部门的支出安排与其组织的收入挂钩的管理办法,实行收支脱钩管理,并逐步实施完成部门预算管理,市本级从2003年起对部份单位实行部门预算试点,有条件的县(区)也要逐步实行部门预算试点,结合部门预算改革,积极推行综合财政预算,预算内外资金统筹安排,先预算外收入,不足部分再用预算内资金补助的管理体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