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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江市预算外资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丽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江市预算外资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丽政办发〔2003〕7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丽江市预算外资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九月八日

  丽江市预算外资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预算外资金征收使用的管理,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促进丽江市经济社会的健康、协调发展,根据《丽江市预算外资金征收使用管理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预算外资金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为履行或者代行政府职能,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而收取、提取和安排使用的未纳入国家预算管理的各种财政性资金。包括: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政府性基金和附加收入;

  (三)主管部门从所属单位集中的上缴资金;

  (四)其它预算外资金。

  第三条 按照国家规定,预算外资金一律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一)公安、法院、工商、环保、计划生育等五个行政执法部门的预算外资金收入,代理收费银行收取后,由各级财政部门从财政专户中定期全额缴入国库,纳入预算管理。

  (二)国家规定应纳入预算管理的部分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严格按照中央、省有关文件所规定的应纳入预算管理项目执行。代理收费银行收取后,由各级财政部门从财政专户中定期划入国库,纳入预算管理。

  (三)其它预算外资金一律实行“单位开票、银行代理、财政统管”的征管体制。职能单位或被委托单位开票,委托国有商业银行代理,缴款人直接将款项缴到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缴款人凭委托银行代理的缴款凭证办理有关手续。对各种现场执收的零星杂项收入、服务性收入,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由职能部门征收后直接交存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严禁各职能单位开设预算外资金的过渡帐户。

  第四条 各职能单位不得擅自缓收、减收应收的预算外资金。对不履行职责,应收不收的有关责任人员,要予以严肃查处,确保预算外资金的依法收缴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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