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现已从事农药经营活动的,必须于2003年10月底以前,按程序申报、补办农药经营许可证,并向核发营业执照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后,方可继续经营。逾期不办理经营许可证的,按无证经营进行处罚。
4.农药经营单位在当地或到异地设立农药经营分支机构,外地具备农药经营主体资格的农药经营单位到丽江市范围内设立分支机构的,必须向拟开展经营所在地的农药监督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同时提交原经营地农药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农药经营许可证和原经营地核发营业执照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核的分支机构核转通知书,办理农药经营许可证之后,到拟开展经营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
农药经营单位的分支机构为独立法人机构的,由分支机构独立承担农药经营过程中的一切责任和义务,分支机构为非独立法人机构的,由设立分支机构的经营单位承担分支机构农药经营过程中的一切责任和义务,并负责对所设立的分支机构进行管理。
5.农药经营单位在申领农药经营许可证中,或在农药生产、经营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农业局责令其限期改正和整顿,对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1)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骗取农药经营许可证的;
(2)不按规定办理农药经营资格年度检验或年度检验不合格的;
(3)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农药经营许可证的。
二、农药经营人员实行上岗制度
凡在丽江市境内从事农药经营活动的人员,必须接受相关知识培训,经市农业局考核合格后,核发给《农药经营上岗证》,方可从事农药经营活动。
(一)上岗培训和发证
1.上岗培训
丽江市农药经营人员的上岗培训,由市农药监督管理所根据待培训人员情况采取不定期分区、县培训或者集中培训,培训所需资料、教材统一编写和印制。各区、县农业局负责组织受训人员参加培训。培训内容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农药管理法规、规章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二是农药基础知识;三是新农药品种特性和使用方法介绍。培训结束时,统一组织考试,考试合格的发给《农药经营上岗法律、技术培训合格证书》,合格证书有效期为两年。
2.上岗证的核发
《农药经营上岗证》由市农业局统一核发,只核发给符合《
农药管理条例》第
十八条规定的农药经营主体资格单位的农药经营人员。经营单位办理经营人员上岗证时,需同时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