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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农业局、市工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丽江市农药经营许可制度和人员上岗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2.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有与其经营的农药相适应的技术人员;

  (2)有与其经营的农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安全防护措施和环境污染防治设施、措施;

  (3)有与其经营的农药相适应的规章制度、质量管理制度和管理手段;

  (4)具有指导使用者安全使用所经营农药的技术能力。

  (二)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审批程序

  《丽江市农药经营许可证》由市农业局统一印制和核发。

  1.申请

  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应向经营所在地的区、县农业局提交如下资料:

  (1)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书面申请;

  (2)领取并如实填写农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3)由经营单位拟定的农药经营规章制度、质量管理制度;

  (4)由经营单位拟定的经营场所、仓储设施的安全防护措施和环境污染防治措施;

  (5)农药经营场地证明或者租赁证明;

  (6)农药经营人员名册和《农药经营人员上岗法律、技术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

  2.审批和核发

  按属地管理原则,农药经营许可证由各区、县农业局或者其委托的农药监督管理机构进行初审,经初审合格后报市农业局审核,合格者核发《丽江市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单位持《丽江市农药经营许可证》和《丽江市农药经营上岗证》,在一个月内向经营单位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

  (三)农药经营许可证管理

  1.农药经营许可证实行“一店一证”制。农药经营单位只能在许可证核定的地点经营,不得流动经营。经营单位不得转让、买卖、出租、出借、伪造或者变造经营许可证。农药经营单位的经营场所、有关设备、设施、制度、销售人员等发生变动、变化时,必须向农药行政主管部门按程序提出申请,经核查认可后重新办理农药经营许可证,方可经营。

  2.农药经营许可证实行年度检验制度。农药经营单位应在每年营业执照年度检验前一个月,向市农药监督管理机构提交《农药经营资格年检报告书》,办理年检手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凭年检合格的农药经营许可证办理营业执照年检。无故不办理农药经营许可证年检手续的由市农业局依法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无农药经营许可证、许可证未按规定进行年检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一律不予受理营业执照年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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