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农业局、市工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丽江市农药经营许可制度和人员上岗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丽政办发〔2003〕7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丽江市农业局、丽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丽江市农药经营许可制度和人员上岗制度的实施意见》,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三年九月十六日
丽江市农业局、丽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
规范丽江市农药经营许可制度和人员上岗制度的实施意见
(2003年8月28日)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云南省农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为切实加强我市农药市场的监督管理,整顿农药经营秩序,进一步规范丽江市农药经营许可和人员上岗制度,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农药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凡在丽江市境内从事农药类危险化学品经营销售的单位,必须办理《农药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不得从事农药类危险化学品经营,违者按《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
五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申领农药经营许可证的条件
1.下列单位,可以依法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
(1)供销合作社的农业生产资料经营单位;
(2)植物保护站;
(3)土壤肥料站;
(4)农业、林业技术推广机构;
(5)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
(6)农药生产企业;
(7)国务院规定的其它经营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