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房管局关于事业单位改制转企中住房公积金缴存和住房补贴发放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通政办发〔2002〕125号 2002年7月25日)
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房管局《关于事业单位改制转企中住房公积金缴存和住房补贴发放问题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关于事业单位改制转企中
住房公积金缴存和住房补贴发放问题的意见
(市房管局 二OO二年七月)
为认真贯彻落实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保持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南通市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通政发〔1998〕219号),现就事业单位改制转企中住房公积金缴存和住房补贴(购房、租金补贴)发放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在改制转企中应按现行标准一次性提取无房或住房面积未达标的老职工(指1998年11月30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的购房补贴。购房补贴除离退休人员可直接发给本人外,其他一律实行专户管理,由单位将补贴资金存入市住房基金管理中心委托银行设立的住房补贴专项资金帐户,待职工购建住房时安排发放。
二、改制单位原欠缴、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或已从职工工资中代扣公积金但未存入职工住房公积 金帐户的,应按市区历年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比例的标准一次性补足职工和单位欠缴的部分。对1998年12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新职工应按规定的单位缴存比例计算补交。
三、在单位改制转企中,提前办理退休的人员,其住房公积金缴存额可按现行缴存标准一次性预缴到法定退休年龄,并由单位存入住房基金管理中心委托银行设立的帐户,待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购建住房时一次性领取。
四、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的资金来源从单位净资产中扣除。净资产不足扣除的,其职工住房公积金补缴和住房补贴应经同级职代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并经市住房基金管理中心和房改管理机构核准,可按低于规定的比例和标准补交和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