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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城市标准地名标志设置工作的通知

南通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城市标准地名标志设置工作的通知
(通政办发〔2002〕132号 2002年8月2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根据省民政厅、交通厅、质量技术监督局、工商局《转发国家四部局<关于在全国城市设置标准地名标志的通知>的通知》(苏民行〔2000〕111号)要求,现就做好全市城市标准地名标志设置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城市标准地名标志设置工作的重要意义

  地名标志是城市文明程度和城市管理水平的重要体现,设置标准地名标志,是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是建设新南通、加强城市管理的重要内容,也是实现市委、市政府提出的"一个崛起、两个提升"战略目标的客观要求。各地对此要有充分的认识,高度重视城市标准地名设置工作,认真制定实施方案,采取有效措施,有计划、有步骤地做好这项工作,力争在2004年年底前,全面完成城市标准地名标志设置工作。

  二、切实加强对城市标准地名标志设置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

  设置规范的地名标志,是一项技术性强、工作量大、涉及面广的系统工程,必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为了加强对全市标准地名标志设置工作的领导,市政府决定建立南通市标准地名标志设置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分管副市长和分管副秘书长召集,市民政、计划、建设、城管、公安、财政、交通、规划、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为成员单位。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由市民政局分管副局长任主任。各地也要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负责协调、指导本辖区城市标准地名标志设置工作。各地民政部门作为地名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制定总体实施方案,在各有关部门的紧密配合下,做好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各级城市规划、交通、建设、城管、公安、财政、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要与地名主管部门紧密配合,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积极履行相关职责,促使城市标准地名标志设置工作依法顺利开展、按时完成。

  三、结合城市标准地名标志设置认真开展地名清理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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