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未建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和大病(住院)医疗保险统筹制度的县(市)区,应从实际出发,适当降低重点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起点,提高医疗补助比例。
4.城镇户口、无工作单位且享受定期抚恤补助的重点优抚对象,各县(市)区可按照不低于在乡同类优抚对象的标准给予医疗补助。
5.各级优抚医疗保障资金必须纳入财政专户,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由民政部门具体承办,专款专用,并接受同级财政、审计等部门的审核和监督。
(二)建立优抚医疗服务网络
1.南通市依托市级医疗机构建立"优抚对象医疗指导中心",各县(市)、区依托县级医疗机构建立"优抚对象医疗服务中心",有条件的乡(镇)卫生院应设立优抚门诊室、优抚病房,建立重点优抚对象健康档案,公布医疗减免项目、标准,健全医疗费用减免记录等台帐资料。
2.优抚医疗机构应为优抚对象提供优先、优惠、优质服务。
(1)优先挂号、优先就诊、优先取药、优先住院;
(2)为优抚对象热情服务、合理检查、因病施治、合理用药。各乡(镇)卫生院每年免费为重点优抚对象进行一次常规体格检查;
(3)挂号费、诊疗费、注射费、出诊费免收;床位费、辅助检查费(CT、三大常规、B超、心电图、肝功能、肠镜、胃镜、X光透视)、手术费,按标准的70%收取;药品费、材料费按成本价收取。
(三)参加农村合作医疗保险
1.不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待遇的重点优抚对象均可进入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体系,并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障服务。
2.实行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乡镇,对重点优抚对象实行"双投保、双报销"的措施。重点优抚对象参加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所需费用个人交纳一份,乡(镇)负责为其交纳一份。医疗费用报支享受双份标准报销待遇。
3.在乡重点优抚对象均应参加当地大病(住院)医疗保险统筹,按规定享受大病(住院)医疗保险补偿待遇。参保所需费用由县(市)区或乡(镇)安排。
三、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的具体组织实施
(一)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事关拥军优属政策的落实,涉及广大重点优抚对象的切身利益。各县(市)区民政、卫生、财政等部门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组织协调,抓紧实施。
(二)重点优抚对象凭县(市)区民政部门统一发放的《优抚对象医疗就诊卡》 到指定优抚医疗机构就诊,享受规定的医疗费用减免待遇。优抚医疗机构应有专人负责办理优抚对象医疗费用减免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