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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南通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通政办发〔2002〕7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民政局、卫生局、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2年5月11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的意见
(市民政局、卫生局、财政局 二○○二年一月二十三日)

  为贯彻国家、社会、群众三结合的优抚工作方针,建立健全我市优抚对象医疗服务保障体系,落实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政策,根据国务院《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江苏省拥军优属工作若干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做好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的实施范围

  (一)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实行适度保障、属地管理的原则,对重点优抚对象,即:具有本市户口且享受定期抚恤补助金的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1954年10月31日以前入伍的在乡老复员军人、三等革命伤残军人,实行医疗保障。

  (二)各级要建立优抚医疗保障资金,依托医疗机构建立优抚医疗服务网络,对重点优抚对象实行医疗优待和医疗费用减免,帮助重点优抚对象参加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实行大病(住院)医疗风险统筹等医疗保障措施。

  二、实施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的途径和方法

  (一)建立优抚医疗保障资金

  1.市、县(市、区)、乡(镇)三级要分别筹资建立优抚医疗保障资金。资金来源:优抚对象自然减员经费;同级财政拨款。各县(市)区、乡镇优抚医疗保障资金筹集标准原则上按人均不少于100元标准筹集。市本级优抚医疗保障资金基数不少于50万元。

  优抚医疗保障资金实行滚动发展,每年保持资金基数不变,不足部分由同级财政补足。

  2.优抚医疗保障资金用于资助辖区重点优抚对象参加农村合作医疗;资助辖区内因医疗费用支出数额过大,家庭支付确有困难的重点优抚对象。具体标准由各地自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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