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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卫生局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残疾人康复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丽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卫生局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残疾人康复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丽政办发〔2003〕9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市卫生局、民政局、财政局、公安局、教育局和市残联《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残疾人康复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三年十一月四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残疾人康复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残疾人康复工作,促进残疾人事业健康发展,实现2015年全市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的目标,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残疾人康复工作的指导方针

  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广大残疾人日益增长的对康复服务的迫切需求,坚持社会化的工作方式,以社区为工作平台,加大工作力度,增强康复服务功能,提高康复技术水平,积极开发社会资源,使残疾人普遍得到康复服务。

  二、残疾人康复工作总体目标

  第一步:到2005年,全市基本建立社会化的残疾人康复服务工作体系,在城镇和经济文化较发达的农村,有需求的残疾人70%得到康复服务,在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农村达到50%;第二步:到2010年,在城镇和经济较发达地区的农村有需求的残疾人普遍得到康复服务,欠发达地区的农村达到70%以上;第三步:到2015年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

  三、残疾人康复工作基本原则

  (一)以残疾人的基本需求为重点。从残疾人基本康复需求出发,兼顾多样性康复需求,紧紧围绕覆盖面广,时效性强,残疾人迫切需求的康复项目开展工作。

  (二)坚持政府主导和社会参与相结合的社会化工作方式。以政府为主导,有关部门各负其责,密切配合,齐抓共管,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积极探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做好康复工作的有效方式,共同推进残疾人康复工作。

  (三)实施重点工程与提供普遍服务相结合。选择残疾人迫切需要又有可能做到的康复项目,实施“视觉第一中国行动”、“听力助残”、“精神病防治”等一批重点工程。推行社区与家庭康复,推广实用、易行的康复方法,普及康复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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