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提高地震灾区恢复建设工程的建设和管理水平,切实保证工程质量
恢复建设工程计划项目经省级有关部门批复下达后,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计划项目所确定的建设性质,工程规模、投资和时限组织实施,不得擅自变更计划项目的内容。恢复建设工程实行报建制度,计划项目下达后,建设单位必须向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报建手续,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权限审查资金、计划、土地、规划、环保、设计、施工等手续,齐备合格后,发给施工许可证。恢复建设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必须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云南省建设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第
七条解释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恢复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和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要严格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执行。恢复建设工程的资质管理、合同和定额管理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执行。恢复建设工程实行质量监督制和建设监理制。恢复建设工程的质量管理实行工程质量领导责任制。恢复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并做好竣工档案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市规划与建设委员会、财政局、民政局、审计局、监察局、地震局和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严格按《
云南省地震灾区恢复建设工程管理规定》,负责地震灾区恢复建设工程的监督管理。国家工作人员在地震灾区恢复建设工程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三、健全和完善地震灾区恢复建设工作的领导和管理机构,探索工作新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