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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地震灾区恢复建设有关工作的通知

丽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地震灾区恢复建设有关工作的通知
(丽政办发〔2004〕10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我市位于我国西南几个大地构造单元交汇处,断裂构造十分发育,新构造运动强烈,一直是全省乃至全国地震高发区,地震多、强度大、灾害重,地震形势十分严峻。所以,在认真做好防震减灾,实现防御与减轻地震灾害的同时,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地震灾区恢复建设管理模式,探索和实现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分级负责、各尽其职的规范化管理,发挥恢复建设资金、物资的最大效益,已成为当前一项刻不容缓的重要工作。

  2003年7月21日、10月16日,楚雄州大姚县连续发生地震,给我市永胜、华坪两县部分地区造成损害,灾情发生后,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对灾区的恢复建设工作十分关心和重视,及时对我市波及县给予了资金和物资补助。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抗震救灾恢复建设工作管理,切实管好用好抗震救灾恢复建设资金和物资,确保永胜、华坪县恢复建设计划的全面完成,根据6月25日省政府常务会议精神,现就做好我市地震灾区恢复建设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规范和加强抗震救灾恢复建设资金的管理,切实管好用好救灾资金

  各级各部门对灾区投入恢复建设的财政资金,以及捐赠资金(捐赠者有意愿的除外)要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分级负责的财务管理办法。对项目资金的管理,无论是分系统或财政部门均对“专户”实行集中统一的管理与核算,对资金的拨付必须严格坚持按工程项目计划和工程进度拨付的原则,切实改变重拨付轻监督管理的思想。各级财政、审计、建设、监察等部门要加强对恢复建设资金使用的管理和监督,建立跟踪反馈责任制,确保恢复建设计划的全面落实。财政及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专户”资金的管理和监督,确保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各级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云南省接受救灾捐赠款物管理暂行办法》(云政发〔1996〕90号)、《云南省抗震救灾恢复重建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云抗指〔1996〕10号)和《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救灾款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民救发〔1999〕7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实际制定相关的管理办法,规范并加强救灾款物和恢复建设资金的管理。对违反规定挪用、徇私舞弊者,要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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