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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四、健全中小企业服务体系
  (一)推进中小企业创业体系建设。“十一五”期间建立30个创业辅导(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建立和完善各级各类创业服务机构。充分利用现有闲置土地、厂房及设施建设中小企业创业基地,引导外来投资者和具有创业愿望的各类人员入驻基地创办企业,组织和引导社会中介服务机构为创业者提供辅导服务,提高创业成功率。开展“创办小企业,开发新岗位”活动,鼓励外来投资者创业、离岗创业、下岗创业、外出务工人员回乡创业。凡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一般工作人员辞职创办中小企业或到中小企业就业的,可按有关规定给予一定经济补偿。凡外出务工人员回乡创办企业,原属城镇下岗失业人员的按规定享受下岗职工创办企业的有关政策,原是农民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的规定执行。
  (二)推进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加快建立中小企业信用征集体系、评级发布制度以及失信惩戒机制。推进建立企业信用档案试点工作,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档案数据库,不断完善中小企业诚信评定工作。对资信等级较高的企业,有关登记审核机构应简化年检、备案等手续。要强化企业信用意识,健全企业信用制度,建立企业信用自律机制。
  (三)健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争取通过2-3年的努力,初步建立覆盖全区、横向协作、纵向联动的自治区、市、县三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各级财政要根据实际情况扩充政策性担保机构资本金,提高担保机构担保能力。大力支持民营资本进入担保领域,鼓励建立互助性担保机构和民营担保机构,实行互保、联保、再担保,提高担保资金的整体规模和使用效率。建立完善担保风险补偿机制和奖励机制。
  (四)加快中小企业信息化建设。组建“广西中小企业信息网”,指导各市开展网站建设工作,实现国家、自治区、市三级联网。各级新闻媒体要建立为中小企业开展信息服务的平台。通过信息网络和新闻媒体为中小企业提供政策法规、产业导向、行业动态、市场需求、技术项目、人才供求等信息服务。各级政府对中小企业网络平台建设要给予资金支持。
  (五)建立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鼓励和支持社会各类机构为中小企业开展公用设计、研发、试验、分析、检验检测、质量认证等服务。大力培育技术市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让。鼓励和支持中小企业加大研发投入,组织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引导和支持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与中小企业开展多种形式的产学研联合。鼓励国有科研机构向中小企业开放试验室,充分利用现有科技资源。鼓励有专长的离退休人员为中小企业提供技术服务。
  (六)加大人才服务力度。加快职业经理人体系和“人才小高地”建设力度,积极创造条件支持中小企业吸纳各类人才。对中小企业引进的人才,实行与其它企业同等的户籍管理、档案管理、职称评定、子女就学入托等政策。充分运用社会资源和现代教学手段,通过短期培训、脱产培训、出省培训、国外培训等多种形式,对中小企业的中高级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开展培训。加强对城镇待业人员和农村劳动力的职业技能培训,加快建立政府扶助、面向市场、多元办学的培训机制,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努力提高劳动者的素质,为我区中小企业发展培养更多的适用型人才。
  (七)发展和提升社会中介服务。按照“政府支持中介,中介服务企业”原则,加大对中介服务机构建设的支持力度,积极发展企业诊断、咨询、审计、资产评估、律师、专利代理服务等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完善执业标准和监督机制,规范中介服务行为,维护中介服务秩序。按照市场化原则,规范和发展行业协会、商会等自律性组织,充分发挥其服务会员、行业自律、协调和监督等作用;打破部门、所有制界限,整合优化行业协会、商会,为中小企业提供良好的服务。
  五、营造有利于中小企业发展的良好环境
  (一)降低中小企业准入门槛。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县域经济发展的决定》(桂发[2005]13号)等文件关于放宽市场准入条件的规定,进一步放宽中小企业的投资经营领域。除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业和严重污染的项目外,均应允许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投资经营。凡是允许外商投资的领域和行业,要同时向符合条件的区内中小企业开放。任何部门不得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务院决定之外设置企业登记的前置性行政许可。
  (二)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结合机关行政效能建设,开展政风行风整顿,加强公务员业务水平和服务能力培训,提高机关行政效能和政府管理水平;强化政府服务功能,实行行政机关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责任追究制,建立健全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设立公共政策咨询窗口,提高政府服务水平。加快以限制和规范政府部门利益为重点的政府自身建设与改革,加快投资体制改革与行政审批体制改革,使“备案制、核准制”真正得到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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