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促进中小企业技术进步。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
劳动保障部《关于企业实行自主创新激励分配制度的若干意见》(财企 [2006]383号),支持中小企业引进先进技术进行技术改造,提高技术装备水平。科技人员在与原单位达成协议后,可将职务成果用于创办中小科技型企业,也可以到中小科技型企业兼职。对在研究开发和推广科技成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中小企业,应积极推荐其申报自治区、市级有关科技奖励。各级政府对中小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应给予一定的支持。在自治区科技三项费用、科技成果转化资金、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扶持资金以及其他有关财政贴息资金的分配使用上,中小企业享受与其他企业同等待遇。支持中小企业加大新产品开发的力度,对财务制度健全、实行查账征税的中小企业,其研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技术开发费,以及在一个纳税年度实际发生的下列技术开发费项目,包括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整费、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试制费、技术图书资料费、未纳入国家计划的中间实验费、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的折旧费、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与新产品的试制和技术研究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88号)规定执行。
(六)引导中小企业强化质量管理。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引导中小企业增强商标、品牌和质量意识,实施名牌战略。加强企业标准化、计量、质量管理等基础工作,支持和推动中小企业建立质量体系、标准体系、计量检测体系。鼓励有条件的企业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内先进标准,应用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申报国家和自治区级质量奖。组织中小企业争创“名牌产品”、“国家免检产品”、“地理标志产品”、“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等,将中小企业产品纳入中国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网进行质量监管,提升为中小企业服务的水平。
(七)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市场。鼓励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积极开拓国际市场、开展境外投资,引导中小企业积极参加国家和自治区在境内外组织举办的各种经贸活动,广泛寻求商机,努力扩大进出口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商务、财政、税务、海关、检验检疫等部门要认真落实并引导企业用好国家各项优惠政策,简化进出口管理手续,降低收费标准,促进中小企业产品出口。海关要为中小企业产品出口提供通关便利,及时为企业办理出口退税出证手续。在外向型企业发展较快的地区,争取批准设立直通式海关监管点,提高出口货物的通关效率。质监、商务部门要支持中小企业加强技术性贸易措施体系建设,帮助中小企业及时了解国外技术法规、标准等方面的信息,指导规范动作,打破技术性贸易壁垒,帮助企业将产品打入国际市场。 金融、保险机构要加大对中小企业进出口信贷、出口信用保险的服务力度。
(八)坚持中小企业可持续发展。发展中小企业必须始终按照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加强环境保护,坚持资源开发与节约并重,继续开展以工业“三废”利用为重点的资源综合利用、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技术的开发、推广和应用。限制、淘汰、关闭生产工艺落后、高污染、不符合安全和环保生产条件的企业。
三、加大财税支持和拓宽融资渠道
(一)加大财政支持力度。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桂发[2004]16号)精神,建立自治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厅牵头会同自治区经委制定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支持中小企业管理人员培训、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损账补偿和奖励、创业辅导、管理咨询、市场开拓、社会化服务体系和投资项目建设等。
(二)用好税收政策。区内中小企业属于国家鼓励发展的国内投资项目、外商投资项目和《
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广西)中的外商投资项目,以及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科学研究或技术开发机构进口的自用设备,在规定的范围内,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经审批成立的边境小额贸易企业通过指定边境口岸进口原产于毗邻国家的商品,在规定范围内,按法定税率减半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三)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兴办企业,支持中小企业通过产权或股权转让吸引区外、境外民间资金。自治区有关部门每年选择若干成长性较好的中小企业给予重点培育和扶持,争取上市或发行企业债券。支持发展典当业和设备租赁业,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快捷高效的服务。商业银行要制定适合中小企业特点的信贷管理制度,提高对中小企业的授信额度,创新金融产品,提高服务水平,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市场前景、技术含量高、守信用、能增加就业、具有成长性的中小企业给予优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