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标底由各镇(街道)根据本境内实际情况提出建议,由评标监督小组研究确定。
第八条 投标人应在报名时缴纳投标保证金,未中标人在定标后十日内给予退还。
投标保证金为采砂控制总量的市场售价的15%。
第九条 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由招标牵头单位制作招标投标文件,报评标监督小组审定后,公开招标。
招标的全过程接受评标监督小组监督。
第十条 评标按招标者的报价由高到低的顺序选择为原则确定中标人,若第一中标人为违法所得或者非不可抗力原因放弃中标的,由第二位依次递补,同时,没收违法人或弃权人的投标保证金。
第十一条 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三日内,招标牵头单位应将中标结果在河道所在镇(街道)政府公告栏或其他媒体上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十日。
第十二条 中标人应在接到招标牵头单位中标通知后七日内持中标河段所在地的镇(街道)证明到招标牵头单位缴纳河道采砂管理费、矿产资源补偿费和履约保证金,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
第十三条 河道采砂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四条 招标牵头单位应在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后七日内,将招标结果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五条 中标人在河道采砂作业期间,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进行采砂时,在醒目位置公示经批准的河道采砂许可证的编号、作业方式、开采范围、开采数量和开采期限、批准机关等相关内容。
(二)按照批准的作业方式、开采范围、开采数量进行作业。
(三)设置牢固的栓船桩,所有船只必须有船锚,妥善管理采砂设备,防止船只冲撞、毁坏桥梁、水闸、水坝等工程。
(四)在汛期,服从防汛抗旱指挥部的统一指挥调度。
(五)按照路政规定运输砂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