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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农办等部门关于农业生产结构调整中农用地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四、农业生产结构调整用地经县(市)、区土地和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认定属于下列情况的,应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一)建造永久性农业生产设施和配套设施;

  (二)建造工厂化或永久性畜禽饲养场及水产养殖场;

  (三)建造农副产品仓库、加工厂和集贸市场等。

  五、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前提下,符合本意见第二、三条规定的,因农业生产结构调整将耕地改为其他农用地的,经县(市)、区土地和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共同认定其土壤耕作层未被破坏或轻度破坏易于恢复的耕地,可不作为减少耕地考核,但要及时进行土地变更调整,注明实际地类。

  六、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前提下,将闲置的建设用地、未利用地开发整理成园地,并经县(市)、区土地和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共同认定能调整成耕地的,可视同补充耕地,并在土地变更调查时按现状地类调查。

  七、对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的农业生产结构调整项目,应由土地使用者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同时应按合同规定期限与该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复耕保证书,并承诺不改变土地用途。其项目由县(市)、区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认定,并与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现场踏勘;其用地由县(市)、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在审批时应明确在实施城市(城镇)规划和国家建设需要时,必须按规划和建设要求无条件拆除临时用地上的建(构)筑物。审批情况报市土地、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备案。

  八、对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农业生产结构调整项目,在县(市)、区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对项目的可行性提出意见后,由计划或农业部门立项,并经规划主管部门选址定点划定用地红线,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及程序,根据不同情况报批。

  九、对农业生产结构调整所使用的土地,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不同的使用性质,确定不同的方式供地。经批准后的农业生产结构调整项目用地,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十、在农业结构调整中,对减少的基本农田要按规定补划基本农田,确保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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