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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农办等部门关于农业生产结构调整中农用地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南通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农办等部门关于农业生产结构调整中农用地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通政办发〔2002〕8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政府农村工作办公室、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管理局、市农林局《关于农业生产结构调整中农用地管理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2年5月23日

关于农业生产结构调整中农用地管理工作的意见
(市政府农村工作办公室、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管理局、
市农林局   二○○二年四月十八日)

  为加快推进我市农业结构战略性调整,促进农民增收,根据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搞好农用地管理,促进农业结构调整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51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农业生产结构调整中农用地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农业生产结构调整涉及农用地结构调整的,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利用方向、结构和布局。要积极引导农民通过农业生产结构调整,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充分开发利用闲置、非耕地资源和未利用地。

  二、农业生产结构调整用地经县(市)、区土地和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认定属于下列情况的,可不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一)在耕地包括基本农田上调整种植业生产格局,发展瓜菜、桑茶、花卉苗木、饲料作物、特产品和种苗基地等经济作物的;

  (二)在耕地包括基本农田上建造蔬菜、花卉等属种植业用途的大棚的;

  (三)在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上,因农业生产需要,建造机耕路(泥路或沙石路面)和农田水利设施的;

  (四)在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上,挖塘(塘底非固化)发展水产养殖的。

  三、农业生产结构调整用地经县(市)、区土地和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认定属于下列情况的,应办理临时用地与临时建筑审批手续:

  (一) 因农业生产结构调整,确需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建造临时性种植业、养殖业生产用房,虽轻度破坏耕作层,但仍可恢复为耕地的;

  (二) 在未利用地上建造塘底固化的露天简易水产养殖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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