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快推进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
(四)坚持公益性质,完善社区卫生服务功能。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具有公益性质,不以营利为目的。要以社区、家庭和居民为服务对象,以妇女、儿童、老年人、慢性病人、残疾人、贫困居民等为服务重点,采取主动服务、上门服务、全程服务、契约式服务等多种形式,广覆盖、低成本地向居民提供健康教育、预防、保健、康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服务,并逐步建立家庭保健医师制度,拓展家庭护理、老年护理、临终关怀等服务。
(五)坚持政府主导、鼓励社会参与,建立健全社区卫生服务网络。各地要制订发展规划,有计划、有步骤地建立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为主体,以诊所、医务所(室)、护理院等其他基层医疗机构为补充的社区卫生服务网络。在城市,政府原则上按照3至10万居民或街道办事处所辖范围规划设置1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服务范围较大的,可设置适量的社区卫生服务站,社区卫生服务站的服务人口为1万左右。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与社区卫生服务站可实行一体化管理,也可以相对独立,服务站接受服务中心的业务、技术指导。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主要通过调整现有卫生资源,对政府举办的一级、部分二级医院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所属医疗机构等,实行转型或改造改制设立。卫生资源不足的城市,应加以补充和完善。要按照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鼓励和支持二、三级医疗机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参与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形成多元化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的格局。
(六)妥善解决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业务用房问题。在城市新区建设或旧城改造中,对符合设置规划,应设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要按照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筑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社区卫生服务站建筑面积不少于150平方米的标准预留业务用房。做到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并由政府购置供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使用。城市建成区没有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业务用房或达不到标准的,政府应购置或在现有公房的基础上进行改、扩建,或按照建筑面积标准和当地房租平均水平给予房租补助。
(七)加强全科医学人才的培养,科学配置卫生人力资源。充分发挥现有医学教育资源,建立自治区全科医师、护士培训和实习基地,组织在职医务人员或高等医学院校毕业生进行全科医学教育规范化培训。高等医学院校要调整医学教育资源和学科设置,加强全科医学、社区护理学科教育,积极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输送合格的全科医师和护士。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有计划地组织卫生技术人员到医院或预防保健机构进修学习,参加学术活动,提高卫生技术人员的综合素质和专业技术水平。医院、预防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等机构要为全科医师、护士进修学习提供必要的条件,采取对口支援、“一帮一”等多种形式,组织高、中级卫生技术人员定期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指导和业务服务,并鼓励退休医护人员依照有关规定参与社区卫生服务。坚持精干、高效的原则,加强卫生人力资源调控,按照国家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科学合理地配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人员,不符合条件的人员不得安排从事社区卫生服务工作。逐步建立和完善人员能进能出、岗位能上能下、报酬能高能低的激励机制,充分调动社区卫生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