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承租人死亡后其所承租的公有住房更名给他人的,其配偶仍视为已享受住房优惠政策。
十、签订借住合同的,按原租金标准计租;遇房屋拆迁不予安置,但拆迁安置的房屋可继续由其借住。
十一、因服兵役、上学、外派或服刑等原因户籍迁出本市的,持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及相关单位有效证明可给予签订租赁合同。
十二、同一人租赁合同姓名与身份证姓名不相符的,凭有效证明经确认后给予更正。
十三、因房屋拆迁调整住房原因未签订租赁合同的,可凭拆迁安置协议及相关有效证明给予签订租赁合同。
十四、承租人租赁合同期满未签订《住宅租赁合同》的,各房管所须组织工作人员采取以下积极的工作方式:
(一)寄挂号信送达租赁合同期满通知书,告知承租户及时签订新的租赁合同;
(二)组织人员入户通知并签订租赁合同,同时查明未及时签订租赁合同原因;
(三)委托律师事务所发出律师函,送达终止租赁关系通知书,超过规定期限内不签订租赁合同的,按法律程序依法处置;
(四)对未签订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各房屋管理所应分析原因,提出处理意见,报局房政处汇总后提交局务会研究确定处理意见。
十五、各房屋管理所将直管公房用于转租的,应予收回,并将转租收入全部上缴财政。
十六、对承租人提出退房的,签订退房协议后由房屋管理所收回房屋。
十七、机关相关处室、各房屋管理所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的,追究直接当事人的责任,并视情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
(一)有以权谋私、贪污受贿等行为的;
(二)违反规定给予办理审核手续的;
(三)在办理审核手续过程中参与作假的;
(四)发现作假行为不及时处理和制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