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关于直管公有住房租赁管理清理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九、承租人死亡后其所承租的公有住房更名给他人的,其配偶仍视为已享受住房优惠政策。

  十、签订借住合同的,按原租金标准计租;遇房屋拆迁不予安置,但拆迁安置的房屋可继续由其借住。

  十一、因服兵役、上学、外派或服刑等原因户籍迁出本市的,持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及相关单位有效证明可给予签订租赁合同。

  十二、同一人租赁合同姓名与身份证姓名不相符的,凭有效证明经确认后给予更正。

  十三、因房屋拆迁调整住房原因未签订租赁合同的,可凭拆迁安置协议及相关有效证明给予签订租赁合同。

  十四、承租人租赁合同期满未签订《住宅租赁合同》的,各房管所须组织工作人员采取以下积极的工作方式:

  (一)寄挂号信送达租赁合同期满通知书,告知承租户及时签订新的租赁合同;

  (二)组织人员入户通知并签订租赁合同,同时查明未及时签订租赁合同原因;

  (三)委托律师事务所发出律师函,送达终止租赁关系通知书,超过规定期限内不签订租赁合同的,按法律程序依法处置;

  (四)对未签订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各房屋管理所应分析原因,提出处理意见,报局房政处汇总后提交局务会研究确定处理意见。

  十五、各房屋管理所将直管公房用于转租的,应予收回,并将转租收入全部上缴财政。

  十六、对承租人提出退房的,签订退房协议后由房屋管理所收回房屋。

  十七、机关相关处室、各房屋管理所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的,追究直接当事人的责任,并视情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

  (一)有以权谋私、贪污受贿等行为的;

  (二)违反规定给予办理审核手续的;

  (三)在办理审核手续过程中参与作假的;

  (四)发现作假行为不及时处理和制止的;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