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继续教育采用学分制,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平均每年不少于40学分;初级专业技术人员平均每年不少于25学分。
第十条 继续教育活动中的学分按以下标准计算:
(一)参加国际学术会议、国家级学术会议的,每天以5学分计算,参加其他级别学术会议的,每天以3学分计算。
(二)参加培训班、进修班、学术讲座的,每天以3学分计算。
(三)参加市高层次人才培训基地培训的,每天以4学分计算。
(四)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作完成该周期内的继续教育学分:
1.获得市级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含三等奖,包括同等档次奖项)的主要完成者;
2.出版1部以上专著;
3.参加国家承认的学历教育,获得第二学历。
(五)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 视作完成当年度的继续教育学分:
1.市级科技进步四等奖项和县级科技进步三、四等奖项(包括同等档次奖项)的主要完成者;
2.在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2篇(市级3篇、县级4篇)论文;
3.参加各类专业技术职称考试合格的。
(六)有计划有组织有考核的自学,由单位根据学习内容、难易程度等折算学分,但不得超过本年度规定学分的三分之一。
(七)其他特殊情况的学分计算由市人事局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第三章 基地、师资和经费
第十一条 逐步建立境内外高层次人才继续教育培训基地,定期选送各类高层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培训。
除符合第十条第(四)项规定者外,专业技术人员在继续教育实施周期内应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基地培训,并不少于10学分。
第十二条 继续教育培训基地由市人事局从具有《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其他专门培训机构中评估认定,实行动态管理。
市级及以上继续教育培训基地主要承办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培训,县级继续教育培训基地主要承办中、初级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培训。
第十三条 继续教育培训基地的主要任务是开展公修课程的培训,受企事业单位委托举办继续教育培训班,举办公益性讲座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