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公安、边防部门:维护事故现场及可能涉及的陆上交通秩序;积极利用水上及陆上救助力量参与救助;协助做好稳定社会秩序和伤亡人员的善后处理工作;依法对可能由于人为蓄意造成的水上交通事故开展调查。
4. 消防单位:对有火灾、爆炸危险的事故救助进行专业技术指导;获悉发生火灾、爆炸的险情信息后,迅速出动警力及设备赶赴事故现场进行处置;依法对发生火灾、爆炸的事故原因开展调查。
5. 船舶代理单位:协助委托代理方与各有关方的联络和沟通;协助相关方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6. 港航单位:迅速安排拖轮、汽渡、浮吊等救助船舶及操作人员赶赴现场,尽力提供码头泊位、装卸设施、缆绳等,为救助提供方便。
7. 民政部门: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落水人员、伤亡人员、上访人员的善后处理工作和稳定社会秩序工作。
8. 卫生部门:组织快速侦察检测队伍和医疗救护队伍,对受伤人员进行医疗救护。
9. 环保部门:负责对事故造成的岸滩污染清除的指挥工作;对回收的废弃物提出处置意见;根据搜救中心要求对污染水域的水质情况实施监测,并随时向搜救中心报告。
10. 通信单位:保障应急救助所需的通信联络畅通。
11.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协调本辖区内的水上重大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协调本辖区有关部门进行水上救助并为救助工作提供后勤保障;做好本辖区内发生的事故或涉及本辖区船舶、人员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
四、重大水上事故和险情的报告
水上搜救中心办公室获悉重大水上事故和险情信息后,应根据常务副指挥长的指令,迅速报告指挥长,指挥长根据事故和险情特性报告市政府。报告内容包括:
(一)遇险船舶、浮动设施及相关方的名称、呼号、国籍、起迄港等情况;
(二)发生事故的种类、时间、地点及简要经过;
(三)载货情况,是否载有油品、危险品、毒害品或易燃易爆品;
(四)遇险船员、旅客人数包括已落水船员、旅客人数;
(五)船方的救助要求。
五、重大水上事故和险情应急处置措施
(一)有重大人员伤亡、落水的事故或险情的应急处置措施:
1. 要求船方按《应急部署表》的要求积极组织自救,维护好旅客秩序,必要时及时疏散,释放救生艇救人和准备必要的器材。
2. 组织调动现场附近的船舶、设施参加施救,风浪大的情况下尽量利用直升机搜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