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考核方法
道路交通安全目标管理的考核工作在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各级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采取平时考核和年终考核相结合,一级考核一级的方法实施考核考评。
(一)平时考核。由市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市公安交警支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交通局、市农业局、市规划与建设委员会、市工商局等部门依据考评标准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和抽查。区、县人民政府每年要组织不少于2次的自检自查,并将检查情况于当年11月15日前上报市预防道路交通事故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年终考核。由市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检查组,依据目标管理内容和评分标准,对各区、县人民政府实施全面考核,考核综合评定结果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兑现奖惩。
五、奖励与惩罚
市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领导小组依据检查组对各区、县考核情况评比后,报请市人民政府对区、县人民政府进行奖励和惩罚。
对考评得分在75分以上(含75分)的单位,依据分数高低及综合各方面的工作开展情况,评出一等奖1名、二等奖若干名,由市人民政府授予“道路交通安全目标管理先进集体”奖牌,并给予鼓励。考评在75分以下的为不合格单位,由市人民政府予以“黄牌”警告。不合格单位要向市人民政府写出书面检查。
凡发生一次死亡5人以上特大交通事故的区、县和部门,一律按照有关规定写出检查。
六、考核要求
(一)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云南省道路交通事故安全目标管理考核奖惩暂行规定》,切实担负起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责任,结合本区、县道路交通安全发展变化态势及区、县地域特点,认真落实道路交通安全目标管理的各项措施,切实把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道路交通安全目标管理考核工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管理”原则,实行逐级行政领导负责制,加强对考核工作的督促、检查,防止流于形式。
(三)考核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严格标准,严密组织;实行考核责任追究制,在考核中,发现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的,除考核为不合格单位外,还要追究有关领导和主要负责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