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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法制局关于公布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12个单位行政执法主体和执法依据的通告


  2、鼓浪屿-万石山风景名胜区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

  执法依据:共4件

  (一)地方性法规(1件)

  (1)《福建省旅游条例》第四条第二款: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委托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旅游市场秩序的监督检查,受理旅游服务质量投诉。

  (二)部门规章(3件)

  (1)《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暂行办法》(国家旅游局令第7号)第二条: 旅游局分级设立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以下简称“质监所”)负责旅行社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 )赔偿案件的审理。

  (2)《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暂行办法》(国家旅游局令第7号)第二条:旅游局分级设立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以下简称“质监所”)负责旅行社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赔偿案件的审理。

  (3)《旅游投诉暂行规定》(1991年6月1日国家旅游局发布自1991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保护旅游投诉者和被投诉者的合法权益。县级(含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设立旅游投诉管理机关。

  附件8:
厦门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执法主体和执法依据

  职权性行政执法部门

  名称:厦门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执法依据:共8件

  (一)法律(1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

  (二)地方性法规(1件)

  (1)《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人民防空工作的职能部门。

  (三)部门规章(5件)

  (1)《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厂资格审批和产品质量管理暂行规定》(国家人防办公室 [1994]人防办字第176号)第九条:企业申请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厂资格,须向主管部门和当地市级人防办公室提出申请,……。”

  (2)《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01]国人防办字第11号)第四条: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接受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实行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重点城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三级管理体制。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设国家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重点城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可设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站或委托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3) 《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2001]国人防办字第210号)第五条第三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工作。

  (4) 《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管理办法》([2001]国人防办字第211号)第四条第三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工作。

  (5)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防空地下室建设和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防护要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与规划、计划、建设等部门搞好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开发利用和审批工作。

  (四)政府规章(1件)

  (1)《厦门市人民防空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17号)第三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设置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人民防空工作。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办法的实施。

  附件9:
厦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主体和执法依据

  职权性行政执法部门

  名称:厦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执法依据:共41件

  (一)法律(3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关于在福建省厦门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通知》(国法函[2002]226号,2002.8.16发布):《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厦门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函》(闽政函[2002]22号)收悉。根据国务院领导批准的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方案的原则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办发 [2000]63号)的有关规定,现函复如下:一、福建省人民政府可以在厦门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二、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行使下列具体职权:(一)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二)行使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三)行使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四)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五)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的行政处罚权,对向大气排放粉尘的行政处罚权,对饮食服务业油烟污染的行政处罚权,对在人口集中地区焚烧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行政处罚权; (六)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无照商贩的行政处罚权;(七)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侵占道路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八)履行省、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三、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后,有关部门不得再行使已经统一由一个行政机关行使的行政处罚权;仍然行使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一律无效。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 责的活动,有关部门应当予以支持、配合。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厦门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通知》(闽政文[2002]260号):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在福建省厦门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复函》(国法函(2002)226号,以下简称《复函》),省人民政府决定,在你市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试点工作。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

  (二)行政法规(6件)

  (1)《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国发[1985]76号)

  (2)《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

  (3)《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

  (4)《城市供水条例》(国务院令第158号)

  (5)《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

  (6)《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

  (三)地方性法规(19件)

  (1)《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

  (2)《福建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

  (3)《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4)《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

  (5)《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公共卫生工作的决定

  (6)《厦门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分别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造成粉尘污染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7)《厦门市城市规划条例》第五十四条:在城市规划区内的违反规划用地行为,按下列规定处理:(一)已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但未取得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占用土地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提请市人民政府责令违法者退回占用土地;对该土地上已建的建筑物、构筑物等,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拆除;……。第五十五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有下列严重影响城市规划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并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一)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确定的用地结构、空间布局的;……。

  (8)《厦门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

  (9)《厦门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10)《厦门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实施。

  (11)《厦门市筼筜湖区管理办法

  (12)《厦门市燃气管理条例

  (13)《厦门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

  (14)《厦门市风景名胜资源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违反第十一条第㈠项规定的,责令退还所占风景名胜资源,并可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15)《厦门市鼓浪屿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

  (16)《厦门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17)《厦门市砂、石、土资源管理规定》第十五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砂、石、土资源的巡护检查工作,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可以采取查封开采设备、扣留运输工具等措施。

  (18)《厦门经济特区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是指根据国务院的决定和本规定的规定,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集中行使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第五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行使下列职权:(一)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二)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三)城市园林、绿化、风景名胜资源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四)市政公用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五)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六)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无照流动商贩的行政处罚权;(七)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非机动车侵占道路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八)历史风貌建筑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行使的以及省人民政府决定调整的其他行政处罚权。

  (19)《厦门市城市供水节水条例》第四十五条:城市供水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四)部门规章(5件)

  (1)《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04号)

  (2)《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27号)

  (3)《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部、卫生部令53号)

  (4)《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67号)

  (5)《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39号)

  (五)政府规章(8件)

  (1)《福建省风景名胜区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40号)

  (2)《厦门市建筑废土管理办法》(厦门市政府令第86号)《关于厦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厦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支队)职能配置、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规定的批复》(厦委编[2004]6号):3、二大队负责建筑废土管理方面的行政执法工作;负责建筑市场、员当湖等重要区域的执法工作;负责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委托的各项行政执法工作以及完成上级交办的各项工作。

  (3)《厦门市公园管理规定》(厦门市政府令第76号,修正)

  (4)《厦门市限制养犬管理办法》(厦门市政府令第96号)

  (5)《厦门市城市公共交通车、船乘坐规定》(市政府令第119号,修正)

  (6)《厦门市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厦门市政府令第114号) 第三十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7)《厦门市鼓浪屿风景名胜区管理办法》(厦门市政府令第116号)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属于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范围内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查处;违反文化、旅游、价格等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法委托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进行查处。

  (8)《厦门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厦门市政府令第121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划、建设、价格、公安交通、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停车场的监督和管理。”第三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

  说明:

  (1)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是依据国务院、福建省人民政府的批复和《厦门经济特区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规定》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因此,部分法律、法规、规章中规定的执法主体虽不是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但实际上在厦门市行政处罚权已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集中行使。

  (2)目前厦门市出台的部分法规、规章因未能及时修订,原规定中的执法主体仍为厦门市城市建设管理监察支队,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系由厦门市城市建设管理监察支队变更,依据市政府“三定方案”行使厦门市城市建设管理监察支队的职权。

  附件10:
厦门市新闻出版局行政执法主体和执法依据

  职权性行政执法部门

  名称:1、厦门市新闻出版局

  执法依据:共20件

  (一)行政法规(4件)

  (1)《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180 号)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地图出版活动或者超越经批准的地图出版范围出版地图的,由出版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全部非法地图出版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

  (2)《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5号)第四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

  (3)《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1号)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音像制品的出版、制作和复制的监督管理工作。

  (4)《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3号)第六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部门规章(16件)

  (1)《音像制品复制管理办法》(新闻出版署令第4号)第二十三条非音像复制单位违反本办法经营音像制品复制加工业务,县级以上音像制品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下列行政处罚:(一)没收并销毁违法音像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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