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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法制局关于公布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12个单位行政执法主体和执法依据的通告


  (17)《港口治安管理规定》(公安部、交通部令第3号)第三条:本规定由港口公安机关负责监督执行。

  (18)《客船治安管理规定》(交通部、公安部令第43号)第三条:本规定由交通航运公安机关负责实施。

  (19)《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24号).第三条:公安机关对租赁房屋实行治安管理,建立登记、安全检查等管理制度。

  (20)《暂住证申领办法》(公安部令第25号)第五条:申领暂住证须持有暂住人的居民身份证,并按以下规定办理:(一)暂住在居民家中的由本人携带户主的户口薄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领暂住证;(二)暂住在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或者工地、工场和水上船舶的,由单位或者雇用将暂住人员登记造册,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领暂住证;(三)暂住在出租房屋的,由房主携带租赁合同,带领其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领暂住证。

  (21)《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38号)第三条:对机动车修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的治安管理,由所在地市、县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负责。公安机关应当对机动车修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的治安情况进行检查,对发现的治安问题及时处理。

  (22)《公安机关警械带使用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34号)第一条:为了规范警戒带的使用和管理,保障公安机关依法有效履行职责,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特制定本办法。

  (23)《强制戒毒所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49号)第二条:强制戒毒所是公安机关依法通过行政强制措施,对吸食、注射毒品成瘾人员在一定时期内,进行生理脱毒、心理矫治、适度劳动、身体康复和法律、道德教育的场所。

  (24)《收容教育所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50号)第四条:收容教育所的设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自治州、设区的市的公安机关根据收容教育工作的需要提出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收容教育所的管理由设立收容教育所的公安机关负责。收容教育所的名称为“某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盟、市)公安局收容教育所”。

  (25)《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36号)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安消防机构依法对单位遵守消防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6)《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时居民身份证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78号)第八条:临时居民身份证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统一制发、管理。

  (27)《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管理规定》(民政部、公安部令第20号)三、印章的刻制审批程序 民办非企业单位刻制印章须在取得登记证书后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及印章式样,经批准后持登记管理机关开具的同意刻制印章介绍信及登记证书到所在地县、市(区)以上公安机关办理准刻手续后,方可刻制。

  (28)《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 外交部 公安部令第9号)第三十八条:外国留学生可以在校外住宿,但应当按规定到居住地公安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29)《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35号)第二十条:病人或者疑似病人以及密切接触者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采取预防控制措施。拒绝配合的,请公安机关按照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协助。

  (30)《公安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65号)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公安行政复议机关,是指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机关,公安交通管理机构、公安边防部门、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铁路、交通、民航、森林公安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适用本规定。

  (31)《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68号)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安机关及其业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违法行为人决定行政处罚以及强制戒毒、收容教育等强制措施的案件。

  (32)《公安机关行政许可工作规定》(公安部令第80号)第二条:公安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授权实施行政许可的公安机关内设机构,适用本规定有关公安机关的规定。

  (33)《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部令第9号)第四十三条:在危险货物运输过程中发生燃烧、爆炸、污染、中毒或者被盗、丢失、流散、泄漏等事故,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和本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报告,说明事故情况、危险货物品名、危害和应急措施,并在现场采取一切可能的警示措施,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处置。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34)《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定》 (公安部令第79号)第二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畅通信访渠道,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投诉请求,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认真做好信访工作,努力为人民群众服务。

  (35)《关于城镇暂住人口管理的暂行规定》(1985年7月13日公安部颁布并实施):一、健全城市暂住人口管理制度。留宿暂住人口的单位和居民要严格执行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做到来人登记,走人注销,公安派出所应进行严密管理。对留宿在单位内部的暂住人口,可由所在单位的人事、保卫部门负责登记管理,公安派出所负责督促检查。

  (五)政府规章(12件)

  (1)《福建省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实施细则》(根据1998年5月30日福建省人民政府发布的《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规章和省政府规章性文件修订的决定》进行修改)第五条:各地公安机关依照《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负责对辖区内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2)《福建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92号)第四条:公安机关是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建设、工商、技术监督、商检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公安机关做好安全技术防范的有关工作。

  (3)《福建省外商投资企业安全保卫工作规定》(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42号)第三条:各级公安机关是外商投资企业安全保卫工作的主管机关,依法指导和监督外商投资企业安全保卫工作。

  (4)《福建省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根据1998年5月30日福建省人民政府发布的《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规章和省政府规章性文件修订的决定》进行修改)第三条:各级公安机关对在本辖区内燃放烟花爆竹实施监督管理。

  (5)《福建省营业性射击场管理办法》(根据1998年5月30日福建省人民政府发布的《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规章和省政府规章性文件修订的决定》进行修改)第四条:开办射击场,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持射击场的平面布置图和设计图,向所在地的地(市)公安机关提出申请;(二)地(市)公安机关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安全条件的,报省公安厅审批;(三)经省公安厅批准,并按有关规定向土地、建设等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进行射击场的开工建设;(四)射击场经竣工验收合格后,由省公安厅发给《射击场经营许可证》;(五)持《射击场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领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6)《福建省保安服务管理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第54号令发布)第五条:各级公安机关依法对从事保安服务及其相关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实施监督管理和检查指导。工商、税务、劳动、物价等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公安机关实施对保安服务公司监督管理。

  (7)《福建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办法》(根据1998年5月30日福建省人民政府发布的《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规章和省政府规章性文件修订的决定》进行修改)第五条:公安机关主管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行使监督管理职能,负责监督、检查、指导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查处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违法案件;履行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的其他监督职责。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政府保密工作部门在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做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的有关工作。

  (8)《福建省群众治安防范组织暂行规定》(闽政[1990]50号)第三条:群众治安防范组织是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的辅助力量,受县(区)、街道、乡镇政府或居(村)民委员会的领导;在治安防范业务上受公安机关的指导和监督。

  (9)《福建省暂住人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5号)第二条:公安行政主管部门是暂住人口管理的主管机关;劳动、建设、民政、计划生育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暂住人口管理工作。留住暂住人口的单位和个人、居(村)民委员会应协助公安机关做好暂住人口管理工作。

  (10)《厦门市摩托车管理暂行规定》(厦门市政府令第80号)

  第三条:市公安机关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按各自的职责配合实施对摩托车的管理。

  (11)《厦门市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暂行办法》(厦门市政府令第82号)第六条:公安机关主管本市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主要职责是:(一)监督、检查、指导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

  (12)《厦门市户籍管理若干规定》(厦门市政府令第107号)第六条:公安机关是户籍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规定的实施。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具体负责辖区内户口登记管理工作。组织、人事、劳动保障、教育、民政和侨务等部门在职责范围内,配合公安机关做好户口迁移管理工作。

  2、厦门市公安局各公安派出所

  执法依据:共4件

  (一) 法律(2件)

  (1)《公安派出所组织条例》第一条:为了加强社会治安,维护公共秩序,保护公共财产,保障公民权利,市、县公安局可以在辖区内设立公安派出所。公安派出所是市、县公安局管理治安工作的派出机关。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一条: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

  (二)地方性法规(1件)

  (1)《福建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五条:公安派出所应当对居民住宅区管理单位、居(村)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和上级公安机关授权管理的单位进行消防监督检查。

  (三)部门规章(1件)

  (1)《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三条第二款:公安派出所应当对居民住宅区的管理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和上级公安机关授权管理的单位进行消防监督检查。

  3、厦门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厦门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及各大队

  执法依据:共7件

  (一)法律(2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六条: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三)维护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

  (二) 行政法规(2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第八十五条:城市快速路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参照本节的规定执行。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指定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第五条:(二)公安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负责发放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和准购证,负责审查核发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

  (三)部门规章(3件)

  (1)《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70号)第二条第二款: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本规定处理。

  (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69号)第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以下简称违法行为)的处理程序,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本规定实施。

  (3)《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77号)第八条:需要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应当向运输目的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申领时,托运人应当如实填写《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申请表》,同时提交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并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运输车辆和驾驶人、押运人员的查验、审核:……。

  4、厦门市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

  执法依据:共2件

  部门规章(2件)

  (1)《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72号)第二条第二款: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负责办理本行政区内机动车登记业务。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机动车登记业务的范围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

  (2)《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71号)第二条第二款:直辖市和市(地、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负责办理本行政辖区内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的范围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机关和组织

  名称:1、厦门市公安消防支队及各大队

  执法依据:共27件

  (一)法律(4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条:国务院公安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第二款: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3)《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八条第二、三款: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法律对产品质量的监督部门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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