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旅游景区、景点、古建筑内使用未经穿管保护的电气线路或私拉乱接电器线路的,应当限期改正。
4.在古建筑内设置公共娱乐场所和开设宾馆、饭店的,应当限期改正。
5.在古建筑保护范围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及柴草、木料等可燃物的,应当立即改正。
6.在古建筑之间及毗连古建筑私搭乱建棚、房的,应当限期改正。
四、实施步骤
此次火灾隐患大排查、大整改、保安全活动由各区、县人民政府牵头,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监察、教育、规划与建设、经贸、文化、卫生、工商、旅游、广电和消防等部门参加,组成火灾隐患大排查、大整改、保安全活动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按照宣传发动、单位自查整改、行业或系统行政主管部门复查、领导小组组织检查和政府挂牌督办5个阶段的工作要求,制定实施方案,协调解决消防安全重大问题,指导和督促本地区开展火灾隐患的排查、整治工作。
(一)宣传发动(9月18日至9月27日)
各区、县领导小组要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火灾隐患排查、整治的范围、内容和要求,大力宣传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各区、县人民政府要组织召开由本辖区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生产、储存、经营场所和旅游景区、景点、古建筑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参加的会议进行部署或培训,明确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方法、要求以及相关的法律责任;同时要加强宣传教育,为火灾隐患的排查、整治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二)单位自查整改(9月28日至10月15日)
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方案的要求,对照排查、整治的重点内容进行全面自查自改。对查出的火灾隐患,能立即整改的,必须立即整改,无法立即整改的,必须落实整改责任人、整改期限和整改措施,并在整改期间采取可靠的措施,确保安全,对不能确保消防安全的,要自行将危险部位实施停产停业整改。单位未依法履行排查、整改火灾隐患职责,发生火灾事故的,依法给予相应行政处罚,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单位在自查整改结束后,应当填写统一格式的《单位火灾隐患自查整改承诺书》(附后),报本行业或本系统行政主管部门,无主管部门的单位报当地领导小组。
(三)行业或系统行政主管部门复查(10月16日至10月25日)
各区、县领导小组应当组织行业或系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单位承诺已整改的火灾隐患逐一检查落实;对存在火灾隐患未整改的单位要督促其落实整改责任人、整改期限和整改措施,确保安全。对复查中发现单位在自查整改中不履行职责、弄虚作假和拒绝整改的,应当依法给予消防安全责任人或其他责任人行政处分。行业或系统行政主管部门要将单位自查整改汇总情况和部门复查情况报当地领导小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