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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清理化解乡村债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一)债权债务清理。清收债权、清欠债务是化解乡村债务的有效措施之一,各地要加大工作力度,强化清收清欠措施。要建立目标责任制,层层分解,落实到人。对于乡村集体经济组织拥有的债权,要运用行政和法律手段催收,用收回的债款偿还债务。对于确认为呆账的村级债权,可提请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予以核销。对于承债单位已缴清或债权人主动放弃追债要求的债务,按规定程序核销。对有能力还款而拒不还款的单位和个人,要运用法律手段,坚决依法清欠。对一次还清确有困难的单位和个人,应做出还款计划,落实担保措施,分期偿还。对确无还款能力的村级困难户,要实行减、免、缓政策。对挂靠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个人或外单位兴办的企业,要与所挂靠的乡村集体经济组织脱钩,企业所欠银行、信用社的贷款或其他债务,明确由该企业承担并负责偿还。

  (二)债务划转。对以乡村或村组名义为企业借(贷)款形成的债务,企业已关停的,拍卖企业财产,用于抵债;企业还存在的,一律划转给企业由其负责偿还;企业已合并转制的,由其接收单位负责偿还。对以往兴办教育、交通、水利等公益事业形成的债务,若其事权、财权、产权已上划,其债务随之划转。

  (三)债权债务抵冲消债。各地要在分析掌握债权债务人基本情况的基础上,认真做好思想动员和协调工作,让债权债务人自愿结对转移债权债务。协商一致进行转移的债权债务,由乡镇政府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核实后办理冲账手续,以避免“三角”债务发生。

  (四)实行减免政策。对乡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兴办各项事业向银行、信用社贷款而形成的债务,各地要与金融部门积极协商,在确保乡村集体经济持续发展的基础上,结合实际情况,运用灵活手段,积极化解债务。对乡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欠个人或单位的高息借款,乡一级一律按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标准执行,村一级经双方协商,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可采取减息、免息、停息还本等办法,把债务降到最低限度。对从地方财政借款形成的债务,乡村确无还款能力的,经县(市、区)人民政府确认予以减免。

  (五)采取“硬化解”政策。凡是政府行为所形成的债务,按照“谁举债,谁负责,谁所有,谁负责”的原则,由同级人民政府建立偿还基金,制定偿还计划,逐年偿还。非政府行为的债务,也要帮助单位和村集体制定出相应的化解计划,逐年化解。

  (六)发展经济,筹资还债。各地在积极化解债务的同时,要大力发展经济,积极筹资偿还,特别是对由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公益福利事业形成的债务,要通过发展壮大集体经济、用集体经济收入逐步偿还。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立足本地优势,发展生产,向荒山、林地等要效益,将闲置的资产开发利用起来。坚持“谁开发、谁治理,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实行有偿使用。对闲置和经营不善的集体资产,在做好资产清查、评估的基础上,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确定标的,公开拍卖,招租或承包,盘活存量资产用于还债,将集体资产拍卖后涉及到土地权属变更的,需按有关规定完善用地手续。对于农村“四荒”、果园、鱼塘等经营权,可通过拍卖、承包、联合开发利用等方式,盘活集体资源性资产,提高化解乡村两级债务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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