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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清理化解乡村债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清理化解乡村债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桂政办发[2007]73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区直各委、办、厅、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清理化解乡村债务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6]86号)和2006年12月全区农村综合改革工作会议精神,为做好我区清理化解乡村债务工作,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核实,锁定债务数额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按照国办发[2006]86号文件的要求,及时部署开展摸清乡村债权债务底数、锁定债务数额的专项活动。要按照“摸清底数、区分类别、张榜公布、组织确认”的工作程序,以县(市、区)为单位全面清理核实乡村所有债权债务,将2005年12月31日以前形成的债权、债务分门别类进行登记造册,锁定债务数额。

  二、坚决制止发生新的乡村债务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办发[2006]86号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发生新的乡村债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5]39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发生新的乡村债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桂政办发[2006]85号)的规定,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中央为制止发生新的乡村债务所制定的“三个不准”和“两项制度”,即不准举债搞建设、不准下达招商引资指标、不准为经济活动提供担保,全面实行新增债务责任追究制度和乡村干部离任审计制度。特别是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必须坚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决不能盲目攀比、举债搞建设,防止形成新的乡村债务。

  三、突出重点,积极稳妥地化解债务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调查研究,积极探索化解乡村债务的途径和方法,进一步强化工作措施,积极稳妥地化解经核实的乡村债务。要结合实际情况确定化解顺序,区别轻重缓急化解债务。要从农民群众和乡村干部最关心、利益关系最直接、矛盾最集中的涉农债务人手,优先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基础设施建设、公益事业发展等方面的债务,把确属因用于乡村公益事业而造成对农民、乡村干部、乡村工程业主等个人债务的化解工作放在突出位置。财政部门要会同教育、农业等部门努力寻求化解乡村债务的有效途径。对工作基础较好的市、县(市、区),可以在认真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全面开展化解乡村债务工作;对工作难度较大、条件暂不具备的,可以先选择试点开展工作,积极稳妥地化解乡村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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