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市政园林局关于印发厦门市燃气工商供用气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厦市政园林〔2006〕126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本市燃气工商业用户供用气的安全管理,保障人身、财产和社会公共安全,根据《
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
厦门市燃气管理条例》、《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3号)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我局制定了《厦门市燃气工商供用气安全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市政园林局
二○○六年六月三十日
厦门市燃气工商供用气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燃气工商用户供用气的安全管理,保障人身、财产和社会公共安全,根据《
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
厦门市燃气管理条例》、《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燃气企业,燃气工商用户,从事燃气工商供气设施的设计、施工单位和燃气工商用气设备的生产、销售、安装、维修企业,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供气方式为液态液化石油气自然气化,且储量在1立方米(含1立方米)以上,或液态液化石油气(天然气)强制气化,或压缩天然气瓶组供气,或管道燃气装表容量在10立方米/小时(含10立方米/小时)以上的燃气工商用气。
第二章 建设管理
第四条 燃气工商供气设施的建设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施工单位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