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贸易发展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重点出口企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实施方案》的通知
(厦贸发规财[2006]268号)
各相关企业:
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市财政局市贸发局关于厦门市重点出口企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厦府办〔2006〕117号),市贸发局、市财政局共同制定了《厦门市重点出口企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实施方案》(附件),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两局反映。
特此通知。
附:《厦门市重点出口企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实施方案》
厦门市贸易发展局
厦门市财政局
二○○六年六月二十六日
附:
厦门市重点出口企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增强我市外贸发展后劲,转变外贸增长方式,促进外贸可持续发展,根据《厦门市重点出口企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扶持对象
(一)外贸出口骨干企业:指被评为我市外贸出口骨干企业(下称“骨干企业”),具体分为重点工业出口大户、出口大户、工贸及流通性出口企业三种(企业名单详见附表)。
(二)出口名牌企业:指上年度出口500(含)万美元以上,被评为我市出口名牌企业(下称品牌企业),且符合以下条件:
1、上年度出口在500(含)-1500万美元,当年度出口增幅须达20%以上;
2、上年度出口在1500(含)-5000万美元,当年度出口增幅须达15%以上;
3、上年度出口在5000(含)-1亿美元,当年度出口增幅须达10%以上;
4、上年度出口1亿(含)美元以上,当年度出口增幅须持平以上。
二、扶持资金使用范围:
(一)对出口商品被评为“商务部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出口名牌”的企业给予奖励;
(二)国家和地方商务主管部门组织的自主出口品牌推广活动费用;
(三)企业实施的各类国际市场开拓项目(下称企业项目),包括:
1、参加境外展览会的展位费、大型展品运费及公共布展费;
(1)大型展品运费:体积1立方米且重1吨以上的大型展品运费;